特別策劃:民工討薪不用玩命 這個年關不難過
編輯: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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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為了拿到一年的血汗錢回家過年 |
工人李國富一張嘴巴,面前就騰起一團白霧。12月19日深夜,零下8度。“不能睡早,不然睡了也得凍醒,得困極了再睡才行。”晚上8點,李國富與其他9名工人一起,躺在幾乎與室外溫度相同的鐵皮屋子裡。
在北京寒冷的冬天,李國富等20名農民工在晚上8點被趕出工地站馬路。他們不得不住在鐵皮屋裡等工資。(見《新京報》12月26日文章《北京民工欠薪調查:20名工人住冰冷鐵屋等工資》)
民工欠薪由來已久,記得有位經濟學家考証過,這是和民工的薪水結算方式相關聯的,他們習慣沿襲農墾方式,春種秋收,一年一結,平時隻支取少量生活費。當包工頭結算不到錢出現資金鏈斷裂,或者運氣不好遇到了賴賬的主,辛辛苦苦掙來的血汗錢被拖欠就不奇怪了。這幾年,每到歲末年初,民工工資都會成為關注的焦點。從媒作報道來看,整體的情況是越來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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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被砍傷左手的毛啟雲躺在中山市東鳳鎮醫院的病床上,艱難地從皮夾裡掏出一張手寫的承包合同說,“老板欠我2萬多塊錢,拖了好幾個月不肯付。”5天前,為了追討工程款,他與上一級包工頭甘老板發生沖突。甘老板一氣之下揮刀砍人,使毛啟雲左手的筋脈幾乎全被砍斷,而他的哥哥毛啟才被砍傷了大腿,傷勢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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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不大的工程,被轉包了數次才到了毛啟雲的手中,連他都搞不清,甘老板和包工包料的老板上面,是否還有其他承包人。實際上連毛啟雲都不是最小的承包人,他在拿到工程后又分包給了自己的哥哥和姐夫。環節如此眾多,隻要其中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工人就有可能拿不到工錢。出現這種情況,隻能到法院去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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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接到一讀者電話投訴,反映廣東清連公路發展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導致工程承包方無法支付民工工資,20多名民工已經連續兩日在該公司門前靜坐,追討工資。
記者趕赴當地調查時了解到,5家建筑單位共同承包了一項道路維修工程,工程完工后5單位認定工程款為590多萬元。但是作為工程發包方的清連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卻不認這筆賬,一直拒絕付款,導致工人們也拿不到工資。有的農民工由於長期被拖欠工資,與包工頭發生爭執,將對方打得頭破血流…… |
清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此次事件中,因為工程發包方與施工方就工程造價問題遲遲無法達成一致,導致300多名民工共72萬余元的工資被拖欠。這是一起因拖欠工程款而引發的拖欠民工工資事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精神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3條的規定,清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責令清連公路公司足額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資,並責令施工單位切實保証足額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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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廣州市海印橋腳東曉路濱江新城某小區內,上百名民工兩度封鎖了小區的電梯和樓梯。民工們說,為討欠薪才出此下策。開發商卻深感委屈:“我們根本沒有欠工人什麼錢,要欠也是包工頭欠他們,開發商和施工單位已經按合同結清工程款了。”
當天早上8點左右,上百名民工就來到了小區內,要求和小區的開發商談判。這上百名民工分屬模板、鋼筋、泥工和排柵4個班組,當開發商沒有給他們及時的答復時,他們採取了封鎖電梯和樓道的行動。 |
在此事件中,施工單位認為開方商還欠他們工程款,而開發商則認為施工單位的部分要價不合理,他們已經按照合同規定付清相應款項。款項撥付給了項目部后,項目部跟班組的結算又出現了矛盾,於是大、小包工頭挾民工一起到開發商樓盤鬧事,不明真相的民工們成了被任意操縱的棋子。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建筑行業的制度弊病是導致拖欠工資的根本原因:轉包、分包等行為普遍存在﹔工程款撥付程序錯綜復雜﹔工程承攬和建設過程中壓價、墊資、拖欠惡性循環。民工要收到工資,需要經歷重重關卡,開發商、施工單位、項目承包人、各級別的包工頭…… |
春節將至,辛苦了一年的農民工有的順利拿到了工錢,高高興興回家過年﹔有的則仍然走在艱難的討薪路上,能否回家過年還是個未知數。以下是幾個目前仍在討薪的案例,讀過之后,我們或許可以發現現象背后的深層原因,並沿著討薪者的維權路找到援助之手。
相關鏈接:民工維權成本調查:討薪成本至少三倍於收益
一份近3萬字的調查報告5月23日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出爐。報告名為《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
農民工依法維權的代價到底有多大?報告執筆者肖衛東說,以討薪為例,“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約有1000億元。根據我們的結論,為了索要這1000億元欠薪,社會至少要付出3000億元的成本。”
■案例1:不知道找誰要錢
2005年年底,小李又一次回到曾經揮汗數月的番禺某樓盤討要工程款。從2005年3月開始,小李等65個包工頭從一家建筑公司手裡轉包下該樓盤的部分工程,4個月后工程完工了,然而400多萬的工程款卻至今沒拿到。小李應得的工程款有8萬,其中包括他手下20多個工人的工錢,他拿不到錢,也就沒錢發工資給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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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支招:
就本案而言,在法律上首先要解決兩個實體問題:一是民工與誰建立了勞動關系?第一種情況,如果小李是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則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條件,盡管未簽勞動合同,其與農民工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小李負有向農民工直接支付工資的義務。第二種情況,如果小李不是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則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條件,其與民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農民工與發包工程給小李的建筑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建筑公司應直接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
■案例2:老板轉移了財產
大學畢業已1年的小鄭一直在廣州一家汽車用品公司工作。公司處於項目開發期,因此沒有盈利,投資方突然於2005年6月撤了資,令公司經營陷入困境,老板卻沒有將情況通報給員工。不知情的小鄭等90多名員工還在滿腔熱情地工作,盡管有兩個多月沒發工資,他們仍然相信這隻是暫時的困難,老板會給他們一個說法,為此他們天天啃饅頭堅持下來。 |
■律師支招: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執行,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個普遍的難題。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對逃債行為作出了限制。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案例3:蓋成爛尾樓沒人管
2005年12月底,記者在東莞東城區的一處爛尾樓中見到了馮太鐸,這處爛尾樓就是馮太鐸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包工建設的。從那時起至今,老馮為了討回工程款和工人工資,已經在這個沒水沒電的地方住了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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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支招:
本案的情況比較復雜,還有諸多事實有待調查:其一,“吉之城”這一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商即業主究竟是誰?是香港老板獨資開發,還是與東莞建總合作開發,抑或是兩家入股組成項目公司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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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欠工程款80余萬元 3男子並排坐樓頂討債 |
農民工為討薪而用盡各種非理性“絕招”,諸如跳樓、自焚、服毒等極端方式,這實在算不上是什麼新聞了。眼下,跳樓、跳天橋、爬塔吊的場景依然不斷重演,不過主角不再僅僅是農民工,“包工頭”也加入了進來,玩命討薪正有愈演愈烈之勢。
“生命誠可貴”,為啥為了錢非得玩命不可?我們或許可以理解為農民工和“包工頭”的法律知識欠缺,他們不知道動輒就爬上塔吊等極端行為有可能涉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他們不知道要簽訂勞動合同來規范勞資關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面對那些永遠逝去的生命,我們不能不深思,如果他們能和開發商平起平坐對話協商﹔如果一些政府部門能在惦記GDP增長的同時,盡到監管責任而做到防微杜漸﹔如果申請法律援助不是那麼困難,請個律師打官司也不再是天方夜譚般可望而不可及,我相信,沒有幾個農民工和“包工頭”非得為了工錢玩命。正是在這些合法的坦途被封堵的情況下,為了糊口,為了養家,為了尊嚴,才有那麼多農民工鋌而走險孤注一擲。當農民工和“包工頭”通過正當途徑討薪不被理會或效果不佳時,於是採取自殘、自殺或其他暴力方式,以引起媒體、公眾尤其是領導的關注。在“眼球經濟”時代,以此類“捷徑”來獲得討薪的“高效率”。
玩命地工作的人,到頭來卻不得不玩命地討薪。在現代文明的今天,這實在是和諧社會華美篇章的致命雜音。讓那些常年勞作的人不再兩手空空徒有一把辛酸,讓大家都能無后顧之憂地享受創造和勞動的快樂,實在是所有勞動者的渴望,也應該是全社會和政府不能推卸的責任。
繼續修改完善《企業工資條例》,對拖欠工資行為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全面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企業要定期將工資支付和欠薪情況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積極建立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逐步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企業按照招用農民工的人數及一定標准繳納欠薪保障費,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欠薪保障金專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最近談到要建立解決欠薪問題的長效機制。
我們不要一味地嘆惜勞動者的無知,把責任一味地推到勞動者身上,事實上,我們目前的相關規章制度還不是十分健全,對於弱勢群體的保護也還做得很不到位!
———針對一些部門稱“農民工維權意識差,不懂得自我保護”,某網友發表自己的看法。
用人單位欠薪,應輕則“關門”嚴罰,重則判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鐵映率《勞動法》執法檢查組來廣州檢查時,廣州市一些官員提出增設“拖欠工資罪”。
有什麼辦法,我帶著班組,拿不到錢就發不出工錢,下面有20多號人追著我要錢啊。
———小包工頭毛啟雲發不出工資,多次向大包工頭追討,最終發生沖突,被砍兩刀。
目前出現的農民工惡意討薪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民工討薪”
解決工程各方合同糾紛。另一種則是“黑包工頭兒”或零散農民工私自攬活,結算時隨意要價,為達到目的蓄意組織、操縱外來務工人員制造事端,造成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面對目前建筑業農民工中出現惡意討薪趨勢,北京市建委發出警告。
【資料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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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工資侵權行為?用人單位對此應承擔什麼責任?
工資侵權行為,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勞動者工資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
1.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農民工維權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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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上述侵犯行為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應按下列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並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工資標准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的25%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5?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