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 寬容對待 “名譽侵權”(周三觀察)
□政府機構完全應當而且完全有能力容忍錯誤的批評指責,而且應該習慣於此 □司法途徑,並不是政府維護“形象”的最好選擇
| 馬國英 |
2009年04月29日00: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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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時評:為河南公安廳長感謝網友監督叫好!願王帥事件不再發生!
□人民時評:政府的“名聲”要靠什麼來維護?
河南靈寶市公安局日前對“王帥發帖誹謗案”作出處理,認定該案為錯案。對照刑法的規定,這個錯案錯得很明顯:誹謗罪侵犯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政府不能是誹謗罪的對象。這個案子似乎告一段落,但是,還可以問一個問題: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政府“形象”,是不是最好的選擇?這關系政府機構的名譽權。
政府的“形象”,就是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一種評價,實際上涉及的是法律上的名譽權概念。我國民法通則承認法人包括政府機構享有名譽權,司法實踐中也有基層政府狀告公民虛假舉報、媒體不實報道侵犯其名譽權的民事訴訟。對這樣的制度設計,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就一個受誹謗的自然人而言,名譽權及相應的訴權為其提供了一個在法庭上肅清謠言、恢復名譽的機會。這樣的權利是否應當賦予政府機構?這值得探討。
法律賦予政府機構某種法定職能,同時賦予了保証這種職能正常履行的強制力量。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整個政府系統失去威信的話,某一政府機構即使受到錯誤指責,也不影響履行它的日常職能。此外,錯誤指責是否會影響政府機構的經濟收入?因為是財政撥款維持正常運轉,這個結果不會出現。錯誤指責是否會給政府機構帶來精神損失?由於法人不同於自然人,不具備精神利益,這個問題不存在。所以,大可不必夸大錯誤指責對政府機構日常工作的影響。
即使沒有名譽權及相應訴權,政府機構也擁有比普通公民更有效的恢復名譽的途徑。比如政府機構擁有接近媒體的便利途徑和強有力的公權力,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來傳播自己的聲音。
從以上方面可以看到,政府機構完全應當而且完全有能力容忍錯誤的批評指責,而且應該習慣於此。
那麼,如果非要通過司法途徑追究不實言論對政府名譽的損害,結果會如何?
經驗表明,司法判斷可能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真誠的批評者未必會獲得支持,這就會形成一種“寒蟬效應”:那些知道政府機構不當行為的人,因為擔心得不到司法支持而不敢發聲。此外,政府機構本身具備抵御不實言論侵害的能力,法院要重點保護的,恰恰應該是那些沉默的、弱小的易受不實言論傷害的普通公民。
由此可見,在輿論的自我發展中糾正不實信息,成本明顯低於訴訟途徑。給予批評性言論更多的空間,會促進更多的有關政府機構的真實信息的產生,使公眾的知情權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滿足。在此過程中所迸發出的公民理性與智慧,可以產生激濁揚清、自我淨化的效果。
在法律對法人名譽權的規定作出修改之前,政府機構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名譽的想法自然會存在。這裡想說的是,如果不能從容地放棄“名譽權”,那麼,政府機構也要看淡“名譽權”,盡力遏制通過“法辦”維護名譽權的沖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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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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