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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起征點開始聽証
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在北京就個稅起征點提高到1500元是否合理舉行聽証會,直接聽取各地工薪者意見。聽証會上的意見,將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聽証會的聽証陳述人分為四個方面:年滿18周歲,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草案起草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代表各1人﹔全國總工會的代表1人﹔東、中、西部省、自治區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共3人,直轄市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1人。
起征點到底定在1500,還是2000,或者是學者建議的5000?目前起征點問題仍是熱議的焦點。
稅務總局:頒布個稅管理辦法 重點征管高收入者
時評:個稅修正 百姓熱議的若干問題折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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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個人所得稅,起征多少最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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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認為1500起征偏低
8月23日,個稅草案公布起征點從800元上漲到1500元,目的是減輕廣大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負擔。修改個稅法是政府保護困難群體、調節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過大的政策體現。立法是國家大政方針的規范,也反映了廣大群眾的意願。這本是一個令人高興的消息,但是9月13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個稅草案進行一審討論時,有超過70%的代表認為1500元的起征點仍然偏低,建議調高至1600、1800甚至2000元以上。
七成代表對草案中的1500元起征點提出反對意見,這大大出乎了全國人大的預料,讓全國人大財經委感到草案還有修改的必要。提出2000元的代表很多,都認為這個數字比較合理。這就意味著多數人大代表認為調整后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仍然偏低,不足以切實減輕中低收入者的負擔。
起征點為1500沒有實質變化
新一輪個人所得稅調整方案將個稅起征點初步定為1500元,然而超過七成的被征求意見者反對這個起征點,認為應該繼續提高。
我國於1980年開始征收個稅,其立法目的為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當時確定個稅起征點為800元,次年征收個稅500萬元,基本上隻具有象征意義。
隨后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國家個稅收入出現“井噴式”增長。1994年,國家征收個稅72.48億元,佔稅收總額的1.6%﹔2004年,達到1737.05億元,佔稅收總額的比重上升為6.75%。這10年中,全國個人所得稅年平均增幅高達48%,遠高於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長率,這意味著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大大加重了。有關部門統計,2002年,就業者月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已升至52%左右,個稅日益變成“人頭稅”。
另一個情況是,去年中國征收的個稅中,65%來自工薪階層﹔而佔總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僅佔20%。換句話說,個人所得稅大有“殺貧濟富”的趨勢,日益遠離其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立法初衷。
然而起征點定為1500元,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依然很弱,沒有改變“人頭稅”、“工薪稅”的實質。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丁元竹分析說,考慮到物價的變化,計入通貨膨脹率后,今天的1500元實際上就相當於上世紀90年代的800元,可以說個稅起征點初步定為1500元,沒有實質性變化。
基尼系數:超過0.6可能社會動蕩
據中國法學會財稅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湯貢亮研究和預測,2005年全國城鎮居民及其撫養、贍養人口平均每月花費在食品、衣著、家庭設備、醫療保健、通訊交通、文化娛樂、雜項商品方面的費用為984.63元,加上撫養子女教育費用25.73元、繼續教育附加費51.46元、住房貸款利息125.87元,總額為1187.69元,到2009年,這一數字將上升到1551.17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統計,200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00多億元,65%來源於工薪階層——這一情形與較早開始收取個人所得稅的美國恰恰相反。據統計,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體所交納的稅款,每年佔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是美國稅收最重要的來源。
2001年,20%的富人佔有80%的金融資產或儲蓄,但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僅佔總量的不到10%。在廣州,高收入人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佔總額的2.33%。
國際公認的反映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在中國已經超過0.465,逼近0.47,這是中國社科院在《2005年社會藍皮書報告》中提到的數字。而根據中國人民大學和香港科技大學調查,中國內地基尼系數目前已高達0.53或0.54——基尼系數超過0.4就進入了警戒狀態,而一旦超過0.6則意味著可能發生社會動蕩。
學者:理想起征點應在5000以上
北京大學外國經濟學說研究中心副主任夏業良:
理想的起征點最低也應當在5000元以上。這樣可以使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階層──比如月收入2萬元以上的階層承擔起稅收負擔,而使低收入階層能夠在一段時期內逐步完成初始財富的積累,否則低收入階層還要為購買房產、子女教育、醫療和養老保障等這些過去由國家承擔的諸多支出而大傷腦筋。
市民聲音:“2000多元在北京隻能是維持溫飽,連小病都不敢生,更別提買房。為什麼還要收我們的稅?
”
前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司司長:“過去由單位和國家承擔的一些保障福利(比如住房——編者加),現在轉為個人承擔,維持個人生計所需的費用就上升了,而此時稅收不進行調整,那麼個人的負擔肯定會加重。”
成功人士:中國的社保、醫保和很多福利並不完善,因此很多市民擔心:雖然交了稅,但“最害怕生病,一旦得病不但花錢,同時也容易丟掉工作,失去收入。”
從長遠看,要建立起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科學、合理地簡化和調整綜合所得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表,調整級距,當前,應著力解決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適當調整提高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准,以減輕廣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負﹔二是進一步擴大納稅人自行申報范圍和推行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堵塞稅收漏洞。
全國對660萬重點納稅人建立檔案
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各地征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即: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加快建設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對稅源的源泉管理。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已對660萬重點納稅人建立了檔案。
3大措施破解個人所得稅征管難題
一要盡快建立起完整、准確的納稅人檔案體系。依托個人身份証件號碼,編制納稅人識別號,對納稅人的收入和與其納稅事項有關的各種信息進行歸集和整理,並實施動態管理。二要推進代扣代繳明細申報工作。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其支付收入的個人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和扣繳稅款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二是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標,主要應體現在對高收入個人嚴格、有效的征管上。三是繼續推進對稅源的源泉管理。落實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的制度。扣繳義務人申報制度是控制個人所得稅稅源,掌握個人收入的有效手段,對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對個人收入信息全面、有效的掌握
除了以上提到的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各項措施,稅務機關還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有利於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外部環境的形成。一是加強現金管理,嚴格執行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加快各銀行間聯網建設,實現信息互聯互通。二是個人從事各項金融活動,應當登記實名和身份証照號碼,對個人大額存量財產也應實行實名制。三是調整和規范職工工資收入結構,將各種渠道發放的、各種形態(實物、有價証券及其他福利)的收入,統一納入工資管理范圍,規范、減少工資外的福利、補貼,並逐步禁止發放實物。四是通過個人的銀行賬戶發放工資,實現職工個人收入工資化、貨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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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高效”是德國社會學家最早提出的稅收分配原則,現在已為世界許多國家所採用。公平是法律問題,公平與正義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原則之一﹔效率是經濟問題,公平與效率是法律與經濟的結合。閱讀全文
法國:“削富濟貧” 嚴謹透明
歐盟國家的稅收,有三個基本前提必須說明:一是歐盟國家農業人口不到總人口的1/20,農民與城市居民在社會保障、金融及稅收服務等各方面都基本沒有差別。二是金融網絡服務已滲透到發達國家城鄉經濟生活的各個層次,金融及稅收監管網絡已全部覆蓋國土,十分完備的金融體系及與此相關的信用制度是納稅的重要保証。三是歐盟國家的稅收體制、稅收監管是與其經濟社會發展模式相稱的一整套體系,而不是一種孤立的體制。閱讀全文
德國:對富監控有力 對貧量體裁衣
和多數西方發達國家一樣,德國實行“個人申報”制度,要求每個國民主動填寫納稅申報表,如實申報自己過去一年的各種收入、享受的減免優惠、應納稅額等。由於“征稅是服務”的理念深深植根於稅務人員的意識之中,稅務機關在征收過程中處處體現出程序的便捷,這樣自然就節約了征納雙方的成本,保障了稅收收入。閱讀全文
印度:抓大放小促公平
印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所有收入,每年的起征點都不同。在本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10萬盧比(約合人民幣2萬元)﹔而就在上一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還是5萬盧比。除此之外,起征點還因性別不同而不同,一般說的起征點,都是針對男性而言,對於女性,則又高出一些,如本納稅年度婦女的個稅起征點是13.5萬盧比。閱讀全文
1980年9月1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點確定為800元。
1986年9月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
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23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個稅起征標准將提高到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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