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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太仆寺旗:校長佔地60畝 法院判賠僅300 |
| 濫佔耕地農民寒了心 |
| 本報記者 韓雄亮 實習生 王景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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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蒙古太仆寺旗興盛鄉三結村農民段廣龍找到本報駐內蒙古記者站,投訴興盛鄉以建中學操場為名佔用9戶農民60畝耕地的事件。
為弄清事情真相,記者前往太仆寺旗興盛鄉三結村,經調查得知,被佔用的60畝耕地已被原來是鄉中學的一位校長以建操場的名義據為己有。
被佔用的這塊耕地緊靠村的東北邊。農民段廣龍說,三年來,這60畝好地別說種細菜,就是種大田(山藥)土豆,1畝地按平均畝產1700公斤,每斤按最低價2角錢計算,一年最低收入也有四五萬元。侵佔土地者三年發了財,土地原有者可被坑苦了。段廣龍說,這塊地都是我們用農家肥“養起來”的。為此事段廣龍曾多次找村長、鄉裡,可就是得不到解決。一個被當地農民譽為秀才的老漢馬明說,這60畝地若是真蓋了學校、建了操場,我們也認了。因為我們這一輩子都沒多少文化,能把下一代培養成才也是我們的願望。可是以建學校為名,作為自己的良田,實在太沒道理了。
在採訪中,農民段廣龍從家裡給記者拿來一本由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出版的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四五”普法教材《農牧民法律知識讀本》一書。在該書的第六編十四條中關於“國家征用集體土地,農牧民應當得到哪些補償”的條款中提到,為了防止亂批和濫佔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嚴格規定了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將征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機構不再有征地審批權。按照法律規定,征用基本農田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必須由國務院批准﹔征用上述土地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條款中還提到,對於征用的土地,要按照該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興盛鄉三結村的60畝一類耕地,即不是國家征地,又不屬正當佔用土地,而是巧立明目以“擴建中學操場”為由,佔用農民耕地搞個人福利達3年之久。無奈之下,幾戶農民告到太仆寺旗法院,而太仆寺旗人民法院隻判決三結村付給段廣龍333元,農民們氣憤地說,這點錢還不夠我們的起訴費呢。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黨中央和國務院十分關心和重視“三農”問題,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在距鄉政府不足10公裡的村庄,竟然發生了如此嚴重的非法佔用農民耕地的事件,而且三年得不到解決,真叫人寒心。
《市場報》 (2005年06月10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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