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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民意 別讓“2時歇業令”變成當年“禁放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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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述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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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是《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實施首日。但2日凌晨2時,北京不少娛樂場所仍沉浸在狂歌勁舞中,沒有按照新條例“2時歇業令”的要求,關門歇業。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時歇業,動機在於避免過度娛樂對身體健康的損害,以及盡量減輕因娛樂對周邊人群休息睡眠的不利影響。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難題提醒我們,盡管這種規定出於一種良好的動機,但因為觸及了人們娛樂的權利,面臨著部分民意的對峙。
從逐利的動機出發,商家不情願驅逐客人,也無力驅逐客人,那麼,要執行“2時歇業令”就隻好由執法者親自為之。如此一來,執法成本必然較高。同時,即便警察介入,要對娛樂場所的消費者採取強行驅逐,也需要掂量掂量。人家隻不過想多喝會兒酒,多唱一會兒歌,多跳一會兒舞,憑什麼就需要動用警力呢?作為管理者,應該體現“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應該把服務對象放到與管理者平等的地位。
我們承認,民意往往並不是同一個聲音。因此,“2時歇業令”有人歡迎,有人反對。但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該首先考慮到尊重公民的正當權利﹔在此前提下,再行規定限制某種行為導致的消極影響。其實,對於深夜和凌晨娛樂影響他人休息的消極后果,完全可以通過完善相關設施來改善﹔至於超時娛樂傷身,那是消費者個人的事情,通過宣傳教育身體保健常識即可,不屬於需要法律介入的范圍。
曾幾何時,全國相當部分大城市都出台了“禁放令”,但隨著反對聲音的強大,“禁放令”在一些城市被取消,在一些城市變成了“限放”。同“禁放令”一樣,《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也是一部關系行業利益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規。“2時歇業令”遇到的執行難,再一次啟示我們,立法是一個非常嚴謹的過程,在決策前一定要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論証,最大程度地尊重民權、體現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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