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沈陽11月9日電(王野蛟、范春生)從來沒有召開過業主大會,卻無端出來個業主委員會。沈陽市和平區某小區的800多名業主一怒之下,將當地房產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房產局關於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批復,確認該業主委員會違法。沈陽市和平區法院日前一審認定,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批復無法律依據,判決予以撤銷。
2003年6月,沈陽市民張某搬進了在和平區新買的住宅。住進去沒多久,張某就發現草坪被破壞了幾十處,而且小區經常停電,煤氣至今沒開栓。張某和許多業主認為小區的物業不合格,從2004年5月1日起,張某就沒再交過物業費。因拒交物業費,張某等業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對此,張某等人提出反訴。在此過程中,張某等人向小區業主們下發了1000多份調查問卷,結果大多數業主對物業的服務不滿意,而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認定現在的業主委員會不是選舉產生的,要求重選業主委員會,然后換掉物業公司。
經調查,目前這個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由沈陽市和平區砂山街道辦事處玉屏一社區委員會於2003年12月15日向和平區小區辦提出申請,並由和平區房產局於2003年12月26日作出批復成立的。“我們從來沒有召開過業主大會,哪來的業主委員會?成立業主委員會應是業主們的合法權益,房產局作出認定小區業委會的行政批復行為,已經侵犯了業主們的合法權益,是違法行政行為!”張某與另一業主李先生代表800多名業主,將沈陽市和平區房產局告上法庭,物業公司和玉屏一社區被列為第三人。
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成立情況、業主公約、成員名單等材料,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沈陽市和平區房產局是負責區域內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僅具有指導、備案等監督管理職能,故被告所做的批復行為無法律依據,屬於超越職權,應予以撤銷。
沈陽市和平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和平區房產局於2003年12月26日作出的“關於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批復”。
|
| 請注意: |
-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網上道德,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 人民網擁有管理筆名和留言的一切權力。
- 您在人民網留言板發表的言論,人民網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
- 如您對管理有意見請向留言板管理員或人民日報網絡中心反映。
|
|
|
|
|
 |
 |
|
| *人民頭條 16元/月發送TTD到8166訂閱*
|
| 第一手的新聞資訊,讓您立刻掌握天下大事! |
| 人民資訊MINI站 聯通用戶發送
N 至9510 |
| 人民網手機門戶 北京移動用戶發5988到01268 |
|
|
 |
|
 |
|
|
|
| 專題推薦 |
 |
| 健康指南 |
 |
| 招商信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