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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熱線:資興市黨政領導投資別墅問題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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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記者 吳興華 |
 | | 依波茵花園 |
位於湖南省資興市東江河西岸,有個“依波茵”酒店。酒店的鐵藝欄杆圍牆裡,錯落有致地排列著的幾十棟紅、黃、藍色的艷麗別墅眩目耀眼,房前屋后奇花異木散發著醉人的芳香,空坪隙地綠草如茵,露天游泳池碧波漣漪……
2003年4月,這片別墅預售以來,當地部分干部群眾一直反映部分市領導在購買這裡的別墅中存在不少問題。為此,記者於2005年7月13日和7月22日兩次到資興市進行了採訪。
違法強令購別墅
資興市委、市政府稱,根據資興接待設施差,留不住游客,市裡無法解決興建高檔接待設施資金的情況,決定用個人投資的形式,建設依波茵花園住宅區,交市東江湖旅游(集團)總公司隨后專門成立的經營這些別墅的依波茵花園酒店托管經營。2003年4月18日,資興市委辦、市政府辦發出的《關於依波茵花園建設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把建設依波茵花園別墅列為“資興提前10年實現全面小康”的“‘十五’計劃的重點工程”﹔同時說:由於資興“人氣不太旺,經濟不太活躍,購買力不強”,“為順利推進這項工作,鼓勵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及各部門、單位、鄉鎮負責同志積極購買。各級領導干部要敢於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勇於嘗試一種全新的、合法的投資理念,為啟動消費、加快城市建設和旅游業發展步伐從實際行動上予以支持。”
由於認購者寥寥無幾,2003年11月5日,市委辦、市政府辦再次發出的《關於依波茵花園建設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強令:“市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政府副市長每人必須認購一套(挂職領導除外),其他市級領導盡可能想辦法購買一套。尚未訂購的要盡快行動起來,力爭本月20日前辦好相關手續。”包括市委6名正、副書記在內的10名常委、4名副市長、2名縣處級和9名市科局級領導購買了獨立別墅,佔獨立別墅總數的62.5%。
記者採訪了多名市委領導,他們內心都不想購買。一名市委副書記對記者說:“我50歲了,買了要15年后才能住。買了干什麼?不想買。市委要求買,我還是買了一套。”
諳熟法律的同志告訴記者,資興市委、市政府的這種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法關於“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規定,是違法的.
每棟別墅的土地成本少計3萬多元
2004年6月,40棟獨立別墅、2棟4套聯體別墅和1棟30套復式樓建成。資興市的群眾反映,資興市領導購買的別墅成本價不實,每棟獨立別墅的土地成本少計3萬多元。
7月22日,記者第二次到資興採訪時,問分管依波茵花園建設的市委副書記陳湘安和副市長楊曉南:“獨立別墅的成本價是多少?”
兩位市領導回答:“每棟獨立別墅成本價是57.32萬元。”
7月22日晚,記者看到城建開發公司向記者提供的關於獨立別墅成本價匯報材料,土地價是每畝10萬元,與兩名市領導介紹的12萬元少了2萬元,每棟獨立別墅佔地面積1.556畝,少計土地費3.12萬元。
記者還看到市領導與城建開發公司簽定的《房屋預售合同》,每棟獨立別墅擁有建筑面積366平方米、花園面積383.098平方米。7月22日,城建開發公司向記者提供的關於反映公共配套成本分攤費《各項費用分攤表》中,每棟獨立別墅公共配套成本分攤費分項實際合計為140202.64元,表中的總計少計65067.82元。每棟獨立別墅的實際成本價為66.94萬元,高於合同價6.94萬元。
7月25日晚上,市裡又向記者傳來了城建開發公司一份新的《各項費用分攤表》,更換了原來提供的《各項費用分攤表》中共90個數據中的“純屬制表人員抄錯”的70個數據。
人們從最后的這份《各項費用分攤表》看到,公共配套成本分攤費隻按花園內已建和將建的房屋建筑面積平均分攤,沒有分攤到獨立別墅的私人花園。私人花園的公共配套成本分攤費轉嫁了一部分給復式樓購房戶,使每平方建筑面積分攤了205.29元。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無論按照權屬還是享用情況,私人花園的公共配套成本分攤費應由獨立別墅購房戶單獨承擔。這樣,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和花園面積分攤的公用費用為143.43元,私人花園的公共配套成本分攤費應計價54933.69元,減去獨立別墅建筑面積原來每平方米多分攤的61.86元,每棟獨立別墅成本應增加32292.93元。僅以上兩項合計,獨立別墅少計成本63492.93元。
此外,應由開發商提供門前圍牆外5米以內的公共道路面積等都還沒有計入別墅成本。
為什麼少獨立別墅成本價?是誰決定的?記者無從得知。
每人尚欠6萬元購房款
記者從《房屋預售合同》中看到,每套獨立別墅的合同價為60萬元,從工商銀行按揭,首付30%即18萬元,按揭款為36萬元,比合同款差了6萬元。
7月22日,記者問:“為什麼獨立別墅購房戶少交6萬元購房款?”相關的市領導回答:“原來市工商銀行承諾按揭七成。后來,省工商銀行隻同意按揭六成,少了一成的按揭款6萬元。”
雙方簽定的《房屋預售合同》第三條“付款方式”第二款規定:“實際貸款金額到甲方帳戶后,不足部分乙方應在15日內補足給甲方。”
規定的交款時間已過去一年多了,購買獨立別墅的領導沒有交款。記者問:“為什麼這6萬元欠款至今沒有交?”
市裡相關領導回答說:“現在沒有交錢是因為城建開發公司沒有辦証。”
市城建開發公司提供的書面說明是:“由於市委、市政府原計劃將依波茵酒店整體轉讓,同時,審計局到2005年5月才出台該項目的審計結論,因此我公司到現在還沒有給業主辦理‘三証’,各業主也暫未按原預售合同補足按揭貸款減少一成后的資金缺口(獨立別墅6萬元?棟,聯體別墅5萬元?棟)。”
雙方簽定的《房屋預售合同》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還規定:乙方“必須按本預售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清房款,否則,每延期一天,乙方應按應交房款的1%向甲方交付滯納金。”《房屋預售合同》是2003年8月底簽定的,從簽定后的半個月算起,至少已有20個月600天,滯納金應交36萬元。至今,也沒有一個購買獨立別墅的市領導交納了滯納金。
不知未按時交的這6萬元購房款屬什麼性質的問題,將怎麼處理?
存不存在復式樓利潤補別墅虧空
記者看到2005年3月24日李國元經理關於依波茵花園項目的談話記錄,李經理說:“我整個依波茵項目,現在審計出來了,我虧1160萬元。”
有人問李國元經理:“虧本生意你們也這麼做?”
李國元經理說:“跟著市委、市政府,我企業是虧不起的,虧了1000多萬。”
有人問:“那邊(指復式樓——記者注)應該賺吧?成本是多少,售價是多少?”
李經理回答:“成本是10多萬元一套,賣27萬元一套,但還扯不平這一邊(指獨立別墅——記者注)。”
在記者看到的城建開發公司副經理陳志清在2005年3月30日關於依波茵花園建設項目經營的的談話中,陳志清副經理說:“現在資金缺口1000來萬。”
有人說:“那就應該轉得起了。”
陳志清副經理說:“還有復式樓沒有銷售完……(復式樓——記者注)售價是政府定的,價格偏高……原來我們測算別墅成本要70多萬元一棟,但他們(指市領導——記者注)要我們用復式樓去彌補。”
7月23日,記者到城建綜合開發公司售樓部調查,無論復式樓,還是復式樓的獨立層,每平方米的售價為1188元。7月25日傳來的城建開發公司提供的資料,復式樓實際售價每平方米在1000元以上。
前面已經提到,根據城建開發公司提供的調整成本分攤費后的獨立別墅實際成本價,加上實際開支的增加的土地費和私人別墅應承擔的公共配套費后,高於合同價。城建開發公司說,整個項目他們還盈利19萬元。那麼,如果不是復式樓的贏利補別墅的虧損,那麼,別墅的虧損怎麼彌補的呢?19萬元的贏利從哪裡來?記者至今百思不解。
強行產權式托管
別墅還未開工,在市委辦、市政府辦的《紀要》裡就規定對別墅實行產權式托管及其回報:“為調動投資購房者的積極性,決定採取產權式經營管理。即投資者與市旅游集團公司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上達成委托經營管理協議,投資者將購買的獨立住宅委托給市旅游集團總公司進行經營管理,托管時間為15年,市東江湖旅游集團公司每年向投資者給予一定的投資回報。投資回報金額獨立住宅4.2萬元?年·戶。”
記者問一位購別墅的原市委領導:“你自願托管別墅嗎?”
這位原市委領導說:“不願意不行呀!我不願簽托管合同,市裡就把我代購的別墅鎖了10個月,還要購房戶承擔了費用。”
有的人告訴記者,市委、市政府的這種產權式托管,實際上是行政命令國企租賃,與市場經濟的規則背道而馳。
國有企業市東江湖旅游(集團)總公司為經營這些別墅成立了依波茵酒店,並投資800多萬元用於配套設施建設。在採訪中,記者看到2005年3月24日依波茵酒店常務副總經理黎志剛關於酒店經營情況的一次談話。黎副經理說:“我們是每個月都虧”,“半年就虧了100多萬”。
7月13日,記者採訪黎志剛時,他說,酒店經營以來沒有虧損。記者請他提供經營一年的財務報表。他說,採訪完了給你。採訪完后,記者請他提供財務報表,他說,財務人員回家去了。記者說,請他接來。他說,明天上午8點一定給你。第二天上午8點,記者去取財務報表。他說,財務人員都出去了。記者請他找回來,他說,不知道他們到哪裡去了。記者向一名市委副書記反映這一情況后,這位市委副書記笑了笑說:“肯定是經營情況不好,才不提供財務報表。”
7月22日,記者請市委要依波茵酒店提供財務報表。市委領導與依波茵酒店負責人聯系后告訴記者,他們說,酒店確實是經營狀況不好,報表就不提供了。
未交房屋出租稅費
在2004年6月8日,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文件和有關會議精神,市領導(甲方)與市東江湖旅游(集團)公司(乙方)簽定的《依波茵花園托營合同》中規定:“乙方每年以交納資產經營租賃金的方式給予甲方投資回報,年交納金額為獨立式別墅4.2萬元?年。”根據2004年7月22日中國工商銀行資興支行、資興東江湖旅游(集團)公司、資興市城建綜合公司給別墅購買戶的《通知》》:“從2004年6月10日起個人按揭貸款本息由市東江湖旅游(集團)公司按《托營合同》將投資回報額於每年的7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分二次各支付50%存入個人在市工行的儲蓄專戶”。
根據國家規定,對個人住房出租用於生產經營的,應按所得租金繳納營業稅及附加3.3%、房產稅4%和個人所得稅10%。市東江湖旅游(集團)公司已按托營合同,將一年的別墅租賃金4.2萬元按時分兩次打到了市領導的個人賬戶上。到記者7月23日離開資興,出租獨立別墅的市領導沒有一個交納房屋出租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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