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社会>>社会广角

沈阳爆炸案主犯张显光今终审 可能立即执行死刑
  2006年12月01日08:5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张显光今日接受终审宣判

  省高法将在沈阳市中院终审张显光案 一旦核准死刑 张显光有可能被立即执行枪决

  晨报讯(记者 王欢)今日8时30分,轰动全国的“1·18”大案主犯张显光,将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终审宣判。

  据了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旦核准死刑后,张显光有可能被立即执行死刑———枪决。

  11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显光进行了一审宣判。

  张显光四项罪名均判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上诉!我有悔罪表现……”法庭上的张显光曾表示。

  然而,看守所里的张显光却在上诉期限内最终放弃了上诉。

  终审张显光的四个问号

  为何在沈阳市中院宣判?


  沈阳市中院在作出“死刑”的一审判决后,张显光一案被正式移交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为何省高法作出的终审判决,要在沈阳市中院进行宣判呢?

  记者从沈阳市中院获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刑事案件的排期原因,没有合适的宣判法庭,故将张显光一案的终审宣判定在了沈阳市中院的一号刑事审判大法庭。

  一号刑事审判大法庭是沈阳市中院最大的法庭,能容纳500余人,通常在此审理重大刑事案件。轰动全国的“刘涌案”,就是在此进行的一审和终审判决。

  为何没有二审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法的规定,今年7月1日后,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全部开庭审理。为何张显光没有接受二审开庭审理?

  对此,张显光的一审辩护律师梁守仁回答:“因为张显光没有提出上诉要求,所以省高法不会开庭审理。”

  据梁守仁律师解释,二审开庭的案子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审宣判死刑的案件;二是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故省高法不再开庭审理此案,而是对一审死刑判决进行“死刑复核”。

  宣判后是否会立即执行?

  今日终审宣判后,张显光是否会被立即执行死刑?

  对此,张显光的一审辩护律师梁守仁作出了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省高法维持了一审死刑的判决,法官将当庭宣读“核准死刑裁定书”。但“核准死刑裁定书”并不意味着“立即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前,必须由省高法的院长签发“执行死刑令”。在“执行死刑令”下发的7日内,执行死刑。

  如果今日当庭宣读“核准死刑裁定书”,同时又下发了“执行死刑令”,那么张显光就有可能被立即执行死刑;另一种可能则是在7日内执行死刑。

  据了解,省高法一旦核准了死刑,张显光有可能被立即执行。

  张显光最后想见到谁?

  一旦核准死刑,张显光如被立即执行,那么他最后想见的人是谁呢?

  梁守仁分析,家人来看张显光的可能性非常小。据梁守仁介绍,在看守所的三次会见中,张显光曾表示:“我想看看儿子给我写的信!”在接受一审判决后,张显光再一次表示:“想看儿子的信。”这一切,透露出他对亲生儿子的挂念。所以他在行刑前,可能最想见到的就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他们(张显光的家人)会来吗?”

  据了解,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死刑犯在行刑前是否可以会见家属”。一般情况,法院不会允许死刑犯在行刑前会见家属,也不会通知家属。在行刑后,法院才会通知家属到指定地点领取骨灰。

 

来源:华商晨报 (责任编辑:吕冰)


相关新闻:
· 张显光抢运钞车案明沈阳宣判 市民可凭证件旁听 2006年11月30日
· 每周法治热点: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 2006年11月13日
· 沈阳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主犯张显光一审判死刑 2006年11月10日
· 沈阳1-18爆炸抢劫银行案主谋被移交审查起诉 2006年09月23日
· 沈阳"1·18"运钞车被劫案主谋被检察机关批捕 2006年08月23日
· 抓捕沈阳爆炸抢劫运钞车案主犯张显光全程揭秘 2006年08月11日

打印文本   我要纠错  查看留言   强国社区   给编辑写信    E-mail推荐
 

请注意: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新闻排行榜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65)| 京朝工商广字第0394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06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