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布“5·12”碰撞事故调查结果
2007年06月19日16:5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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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调查过程
事故发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立即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开始了有关调查取证工作,并将事故情况按中、韩海事调查合作机制于事发当日向韩方海事调查主管机关进行了通报。
韩国海事调查部门于5月16日在中韩海事调查合作会议上提出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并以中方为主导调查国,中方当即表示欢迎其参与事故联合调查。
5月22日,韩国中央海洋安全审判院首席调查官金钟义一行4人抵达中国大连,开始参与此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5月23日,韩方人员参加了中方组织的事故原因专家分析会议。中方将此次事故的全部调查证据,包括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记录资料均提供给了韩方,韩方对此表示满意。
25日,由于韩国审判程序原因,韩方调查人员带着中方提供的全部调查资料离开大连回国。
此后,我通过外交渠道和海事调查主管机关表达了希望韩方调查组继续参与事故调查,深入分析事故原因以及“JIN SHENG”轮在碰撞后行为的愿望。
6月10日,韩国中央海洋安全审判院首席调查官金钟义为首的韩方调查组再次应邀抵达大连。中韩双方调查组人员共同进行了现场勘查,分析、讨论了“GOLDEN ROSE”轮水下探摸录像,对“JIN SHENG”轮有关船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双方调查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认真的讨论。最终,就事故原因分析及调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了事故双方的责任。
15日上午,中韩事故调查组组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与大韩民国中央海洋安全审判院联合调查会议纪要》。
二、关于碰撞事故原因及调查结论
经调查和分析,中韩双方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调查结论形成了如下联合调查意见:
1.两船雾中航行时,未能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保持正规了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正确判断两船之间业已形成的碰撞危险,并及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是导致两船碰撞的主要原因。
2.在两船的碰撞紧迫局面形成之后,两船避让措施不当,是导致碰撞的次要原因。“JIN SHENG”轮盲目左转向行为的过失程度较“GOLDEN ROSE”轮右转向的过失程度更大。
鉴于以上分析,“JIN SHENG”轮应对碰撞承担主要责任,“GOLDEN ROSE”轮承担次要责任。
三、关于船舶碰撞后的行为及责任
两国调查组根据调查的结果,对船舶、公司碰撞后的行为及责任形成了一致意见:
(一)“JIN SHENG”轮
1.事发后,该轮虽然先后向公司报告,并向大连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申报海事签证,但未及时向事发地海事主管机关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和情况下,应当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
2.该轮在未严重危及船舶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履行救助义务,擅自驶离事发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应当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对碰撞事故后,“JIN SHENG”轮的行为和责任,由中国主管机关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二)“GOLDEN ROSE”轮
事故发生后,该轮GMDSS(全环海上遇险安全通信系统)和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均未发出应急报警信号,有待调查组韩方调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后认定责任。
四、关于救助行动延误的原因
双方认为,“JIN SHENG”轮、公司未及时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和“GOLDEN ROSE”轮GMDSS和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均未发出应急报警信号,是延误救助行动及时开展的直接原因。
五、关于此次联合调查评价
两国调查组共同认为,此次联合调查是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上进行的,查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 (责任编辑:姚晓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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