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涉黑第一大案审结
2007年07月05日23:03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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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彦利被捕前系滦平县陈栅子乡南山根村村委会主任。1995年因盗窃罪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6年4月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被执行逮捕。
段彦利1997年秋在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市中心医院对面)经营“昌利”歌厅时起,陆续纠集同乡和其他社会人员段凤江、段文林、张铁银、张凤金、彭建辉、靳文站、康艳东、段海军、张国树、段艳国等人在一起,逐步形成以段彦利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检察机关指控,段彦利团伙共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卖淫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赌博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等11种罪行。他们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组织卖淫、强迫交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首犯段彦利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团伙主要成员段凤江被判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32万元;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处了11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其间,以段彦利为首的15名团伙成员不服判决,曾上诉至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河北高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洋 子龙)
| (责任编辑:赵鸿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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