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校规与《刑法》冲突 忽略学生法律知情权
  2007年04月18日00:2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手持棍棒、砖头等凶器打人”仅给记过以上处分并罚200元 校规让中学生成法盲?

  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邓江华向《市场报》记者解释,现在有很多校规中的条款都跟《刑法》有一定的冲突,把一件本身很严重的事情轻描淡写。按照法律,只要是满14周岁以上的学生,不管他是否使用器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都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学生一旦造成他人轻伤的,比如打掉对方两颗牙,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像上面校规中所说“手持棍棒、砖头等凶器打人”很容易造成他人重伤,已经属于《刑法》中的“以特别残忍手段”。如果造成对方严重残疾,凡是年满14周岁以上的学生,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中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会从轻处罚,但是对于这么严重的问题学校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就会导致很多学生误以为这样的行为也无非是个处分,都够不上开除。目前很多学校的校规都在一定程度上会误导中学生,把一个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当成一种只是违反校规的行为。

  邓江华律师告诉《市场报》记者,虽然《德育手册》都是教委发的正式规定,但是却忽略了中学生的法律知情权。学校在普法过程中并没有做到将《刑法》条款的学习作为核心内容。学校作为教育部门,应该把中学生常见的涉嫌犯罪的行为,给予告知,避免学生的误认。如果学校不把类似于“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违法性、严重后果告诉学生,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不但不能培养学生遵守校纪的习惯,还会造就一批法盲。

    《市场报》 (2007-04-18 第07版)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责任编辑: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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