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网友的参与来获得所需的信息。近几年,“人肉搜索”有蔓延成“网络暴力”的倾向——

“人肉搜索”:争论中的三大焦点(法眼)

●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吗 ●网站应该承担怎样的监管责任 ●如何防止“网络暴力”

白  龙  李  鹏

2008年07月16日00: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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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近年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
  引子:“人肉搜索第一案”

  7月7日,被网友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
新闻调查    对于人肉搜索,你怎么看?
对于维护正义起到积极作用
是“正义”幌子下发起的网络暴力
是一种大众娱乐,满足窥探欲
是一种新技术手段,关键看利用是否得当
根本不关心

    


  去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随后,姜岩生前的博客被网友发现,上面记载了她因为“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针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就此展开,并且一发不可收拾。

  2008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于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内容,并把王菲及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公开披露。根据王菲在后来的起诉书里的说法,他的生活从此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门口经常被涂满各种标语……

  3月28日,不堪其扰的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新闻调查    你认为人肉搜索有哪些正面影响?
通过曝光劣迹约束了个人不当行为
可以起到维护社会基本公序良俗的作用
信息共享,不同个体间得以互动交流
新技术手段,为搜索模式注入活力
公民表达和网络自由的体现
其他

    


  目前,本案虽然尚未判决,但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思考。近年来,类似本案的“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从“铜须门”到“虐猫事件”,再到“周老虎”,无一不引发网上网下的热烈争论。

  ★焦点一:隐私权如何确定

  在王菲案中,王菲的代理律师张雁峰表示,网民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王菲及其家人名誉损害;公开王菲及相关人员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隐私权。

  对此,被告张乐奕的律师辩称,名誉不能等同于美誉,一个人的名誉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王菲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不能被看作是名誉受损。另外,该律师还强调,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
新闻调查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你认为人肉搜索符合法律么?
涉及他人隐私 不符合
搜索资料都来源于网上,应该不违法
不清楚违不违法
不关心,无所谓

    


  “名誉权和隐私权在人格权项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董永森律师介绍说。隐私权的客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秘密信息,而名誉权的客体则反映为社会公众的一种评价,更具有主观性。另外,对名誉权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虚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实,可以否定虚假的信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来加以救济;而隐私权的基础在于其客观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开,就丧失了秘密性的基础,也就不再成为隐私,所以是无法通过上述的方法来补救的,换句话说,侵犯隐私权是“一旦侵权永远侵权”的。

  也有专家表示,侵犯他人名誉权,要看有没有捏造。以“虐猫事件”为例,网友铺天盖地的指责都是基于“主角”的不道德行为,即使语言有些偏激,只要没有捏造事实,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然而关于隐私权,实践中如何界定仍有很大争议,哪些属于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有无区别,尚无明确界定。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个人信息中不愿为外界所知的,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属隐私。
新闻调查    从道德的角度上讲,你认为人肉搜索符合道德范畴么?
打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秩序,违反了道德
人肉搜索的对象都是“恶人”,不违反道德
个别的可能违反了道德
不关心,无所谓

    


  目前,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信息安全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相信未来会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发挥积极作用。

  ★焦点二:确立网站法律责任

  面对铺天盖地的“人肉搜索”,网站应该承担怎样的监管义务?这是“王菲案”引发人们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新闻调查    你认为人肉搜索需要规范吗?
需要
不需要
无所谓

    


  “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目前来看,一类是提供内容的,如一些新闻网站;一类是提供空间的,如论坛和博客,搜索引擎的信息也因此分为两类。我们需要监管的,一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淫秽信息,这类分辨比较方便;另外一类是侵犯隐私权等。有些信息是这两类信息的交叉,具体认定的时候,有一定的困难,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北京邮电大学刘德良教授这样认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认为,对于开放论坛式网站,应严格遵循《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类似天涯论坛这种社区网站,它的大量内容由网民提供,或者是转载,社区网站如果发现里面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网站管理员要及时删除。此外,赵晓力认为,对于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犯法律的行为。

  “立法工作要做的,是需要确立网络媒体,包括具有交流平台性质的网络论坛在内的法律责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守信教授认为,“如果网络媒体直接参与了报道、评述,给他人造成损害,可适用新闻法的规则承担法律责任,即:不实报道者,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没有直接参与报道、评述,只提供了一个交流服务平台,则其责任在于善意管理,包括特别提醒众多参与者要善意发布针对他人隐私的陈述、评述,否则将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资格;另外,允许受害权利人在加入注册发表异议声明后,暂停相关的论坛交流,直至删除相关信息。在此,网络媒体可享有一定审查权。”

  “如果网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如相关信息在受害人提请网站注意后仍未删除,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守信说。

  ★焦点三:“实名制”管用吗
新闻调查    你认为应该怎样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
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
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
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约束
其他,有话要说

    


  

  网名为“林秀佳”的网友是一名财务工作者,自从得知姜岩事件以后,她就以极大的热情关注本案,三次开庭她都前往旁听,她认为,“‘人肉搜索’的出现,可以弥补舆论监督的不足,尤其是现在家庭不稳定因素上升,‘人肉搜索’承担了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作用,网友是从追求正义、探询真相出发,愿望是好的。”

  但是同时,“人肉搜索”也有蔓延成“网络暴力”的倾向,针对自己看不惯的现象,“人肉他!”成了一句令人胆寒的口号。

  一位网名为“紫霞星妹”的20岁女孩,号称是影星周星驰的“粉丝”,因为在网上表达了对另一位娱乐明星周杰伦的不喜欢,被周杰伦的“粉丝”进行了“人肉搜索”,公布了她的个人信息,并把她的照片“恶搞”成各种形象,在网络上散布,使她受到极大伤害。

  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带有“网络暴力”倾向,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

  “‘人肉搜索’着实让某些人很上瘾,但我们更需要的是安定的生活”,有网友这样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呼吁加快“网络实名制”的步伐。此前,同样由于“网络暴力”的困扰,韩国在争议中实行了“网络实名制”。

  根据此前的一项调查,我国近八成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其中赞成“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的人占28.8%,26.4%的公众认为“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使有关行为不逾越社会底线”,24.8%的公众支持“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约束”。如何管理处于互联网规范与法律监管真空地带的“人肉搜索”,还需要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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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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