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琪讨薪案落幕
法院判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前国脚获赔34.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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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23日23:1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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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上海1月23日电(严剑漪 卢文婷)2005年4月,上海永大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俱乐部)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朱琪催讨的123万余元欠薪,就此拉开了“讨薪案”的序幕。日前,这场历时2年多的劳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大俱乐部支付朱琪2003年度不足部分的工资34.92万元。
朱琪诉称:2002年他与原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协议明确俱乐部聘请朱琪参加2002年全国足球甲级(A组)及足协杯比赛。此后,俱乐部变更为上海中远三林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2005年变更为永大俱乐部。2002年的《协议书》中约定:聘请朱琪参加该年度全国足球甲级(A组)及足协杯比赛,如果朱琪在全年比赛中首发出场数达到约定数量,俱乐部将给予朱琪一笔“保底补偿”,保证其全年最低应得收入为税后160万元;如果出场数没有达到约定数量,则朱琪的全年收入将减少40%;但如果由于训练、比赛原因出现正常的伤病,公司仍按合同要求给予朱琪全年收入160万元。
2003年,俱乐部继续聘用朱琪参加2003年全国足球甲级(A组)及足协杯比赛,不过由于俱乐部拖延支付工资,双方未在当年签订《协议书》。但朱琪认为,自己在事实上参与了该年度全国足球甲级(A组)及足协杯绝大部分比赛。2003年8月,在一场比赛中,他被撞倒地负伤,被迫退场,之后因伤逐渐淡出球场。现朱琪起诉要求永大俱乐部按2002年度的《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支付“保底补偿”款尚欠部分约123万元。朱琪在法庭上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其委托母亲向俱乐部负责人催讨欠款的情况。
永大俱乐部则辩称,俱乐部早已付清朱琪2003年度的全部报酬366000元,不存在欠付情况。且2005年1月,中远三林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时,公布了相关的转让股权公示,公示明确被告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的其他任何俱乐部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教练员、运动员及员工的工资奖金均已结清,朱琪作为足球从业人员应当知道该公示。另外, 2003年初俱乐部将朱琪挂牌,之后朱琪前往其他俱乐部接受试训,直到当年5月底才回到俱乐部参加比赛,朱琪实际的工作时间仅为7个月,其要求12个月的报酬与事实不符,主张2003年双方的劳 动关系继续沿用2002年的《协议书》也没有法律依据。
永大俱乐部还提出,朱琪受伤后曾经在部分赛事中以首发身份参赛,并在以后的比赛中均入选大名单即作为替补,如朱琪确实有伤无法上场比赛,主教练不可能将其列入替补名单的,因此俱乐部不确认朱琪提出“由于训练、比赛原因,朱琪出现正常的伤病,被告仍需按合同要求保证其全年收入”的说法。
审理中,法院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录音材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录音材料未发现经过剪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2002年《协议书》履行期满后,2003年朱琪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被告永大俱乐部应按双方签订的2002年《协议书》所约定的条件支付朱琪2003年的劳动报酬。
至于朱琪提出首发出场未达到60%系比赛中受伤所致,法院认为,朱琪在之后的赛事中曾经上场参加了部分比赛,故其所述依据不足,不能享受原被告约定的“由于训练、比赛原因,原告出现正常的伤病,被告仍需按合同要求保证原告的全年收入”,朱琪在2003年度赛季首发出场不足约定数量情况下,全年收入应减少40%。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朱琪诉称:2002年他与原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协议明确俱乐部聘请朱琪参加2002年全国足球甲级(A组)及足协杯比赛。此后,俱乐部变更为上海中远三林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2005年变更为永大俱乐部。2002年的《协议书》中约定:聘请朱琪参加该年度全国足球甲级(A组)及足协杯比赛,如果朱琪在全年比赛中首发出场数达到约定数量,俱乐部将给予朱琪一笔“保底补偿”,保证其全年最低应得收入为税后160万元;如果出场数没有达到约定数量,则朱琪的全年收入将减少40%;但如果由于训练、比赛原因出现正常的伤病,公司仍按合同要求给予朱琪全年收入160万元。
2003年,俱乐部继续聘用朱琪参加2003年全国足球甲级(A组)及足协杯比赛,不过由于俱乐部拖延支付工资,双方未在当年签订《协议书》。但朱琪认为,自己在事实上参与了该年度全国足球甲级(A组)及足协杯绝大部分比赛。2003年8月,在一场比赛中,他被撞倒地负伤,被迫退场,之后因伤逐渐淡出球场。现朱琪起诉要求永大俱乐部按2002年度的《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支付“保底补偿”款尚欠部分约123万元。朱琪在法庭上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其委托母亲向俱乐部负责人催讨欠款的情况。
永大俱乐部则辩称,俱乐部早已付清朱琪2003年度的全部报酬366000元,不存在欠付情况。且2005年1月,中远三林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时,公布了相关的转让股权公示,公示明确被告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的其他任何俱乐部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教练员、运动员及员工的工资奖金均已结清,朱琪作为足球从业人员应当知道该公示。另外, 2003年初俱乐部将朱琪挂牌,之后朱琪前往其他俱乐部接受试训,直到当年5月底才回到俱乐部参加比赛,朱琪实际的工作时间仅为7个月,其要求12个月的报酬与事实不符,主张2003年双方的劳 动关系继续沿用2002年的《协议书》也没有法律依据。
永大俱乐部还提出,朱琪受伤后曾经在部分赛事中以首发身份参赛,并在以后的比赛中均入选大名单即作为替补,如朱琪确实有伤无法上场比赛,主教练不可能将其列入替补名单的,因此俱乐部不确认朱琪提出“由于训练、比赛原因,朱琪出现正常的伤病,被告仍需按合同要求保证其全年收入”的说法。
审理中,法院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录音材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录音材料未发现经过剪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2002年《协议书》履行期满后,2003年朱琪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被告永大俱乐部应按双方签订的2002年《协议书》所约定的条件支付朱琪2003年的劳动报酬。
至于朱琪提出首发出场未达到60%系比赛中受伤所致,法院认为,朱琪在之后的赛事中曾经上场参加了部分比赛,故其所述依据不足,不能享受原被告约定的“由于训练、比赛原因,原告出现正常的伤病,被告仍需按合同要求保证原告的全年收入”,朱琪在2003年度赛季首发出场不足约定数量情况下,全年收入应减少40%。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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