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业主信用卡透支4万多元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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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11日15:5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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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2月11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个体业者张志民从多家银行透支,非法占有4万多元钱并挥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日前认定张志民的行为有主观恶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张志民现年33岁,没有固定工作,偶尔经营个体生意。从2004年开始,他先后申请办理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多次用于透支,而且将非法占有的钱款用于挥霍。至2007年9月,已累计欠款人民币本金4万多元。
发卡银行发现情况后,多次向张志民催收欠款,但其一直不予归还。直到案发后,才由其家属将上述款项退还银行。但此时张志民已涉嫌犯罪,很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张志民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是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张志民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积极帮助退赔,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悉,法院在对张志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同时,还并处罚金5万元。办案法官提醒,持信用卡者应警惕,透支5000元以上且收到银行催收通知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属恶意透支,极有可能面临刑罚的处罚。
张志民现年33岁,没有固定工作,偶尔经营个体生意。从2004年开始,他先后申请办理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多次用于透支,而且将非法占有的钱款用于挥霍。至2007年9月,已累计欠款人民币本金4万多元。
发卡银行发现情况后,多次向张志民催收欠款,但其一直不予归还。直到案发后,才由其家属将上述款项退还银行。但此时张志民已涉嫌犯罪,很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张志民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是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张志民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积极帮助退赔,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悉,法院在对张志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同时,还并处罚金5万元。办案法官提醒,持信用卡者应警惕,透支5000元以上且收到银行催收通知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属恶意透支,极有可能面临刑罚的处罚。
(责任编辑:何晶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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