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首判零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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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8月28日04:32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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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航起诉9名飞行员“贸然离职”法院开始受理
·东航飞行员:我们要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今年1月,经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与国航解约的温先生,未支付一分钱赔偿。航空业界人士称此举开创了飞行员辞职零赔付的先河。
前日下午,新华航空公司的郭先生则成为首个经法院判决辞职零赔付的飞行员。
飞行员提出书面辞职
郭先生称,其在中国新华航空公司当了6年飞行员。在工作期间,航空公司违反规定,长期、多次、超时为他安排飞行任务,他的疗养休假、年假等待遇也无法得到保障。航空公司还拖欠、克扣他的劳动报酬,存在不将其军龄计算为工龄、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行为。
为此,郭先生在今年1月1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郭先生要求在解约的同时,航空公司移交其档案资料,并赔偿工资损失、违约金、补发飞行安全奖、补发工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航空公司索要违约金
新华航空公司反对郭先生的辞职理由。他们认为,公司从来没有给郭先生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在疗养休假的问题上也没有违法规定。
航空公司还解释,安全奖不属于工资范畴。根据公司规定,其中70%要等飞行员退休之后发放,郭先生并不符合享受安全奖的条件。
此外,航空公司认为他们为郭先生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郭先生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向郭先生提出了共计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费。
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4月,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新华航空公司与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后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航空公司坚持索要500余万元高额赔偿。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郭先生已经提前30天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不需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定航空公司没有足额发放郭先生解除合同前的工资,判处其补齐差额、赔偿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余元。
关于郭先生要求补发工龄工资、飞行安全奖等请求,法院认为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 新闻背景 飞行员跳槽困扰航空公司
据业内人士分析,一名飞行员上机前的培训费至少在200万元以上,而培养一名机长的费用通常达到600万元至800万元,此后每年还要培训。而飞行员的跳槽不仅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转带来困难,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飞行员稀缺正成为困扰各大航空公司的难题。
■ 新闻链接 飞行员辞职引官司
●2004年7月12日 东航江苏分公司两机长提出辞职,最终法院判决两机长分别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
●2004年11月 海航一飞行员提出辞职,后转签鹰联航,鹰联航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给海航。
●2007年3月 新华航空公司机长张军向公司提出辞职,新华航空提出600万元索赔,法院判决张军赔偿老东家90万元。
●2007年7月10日 东航云南分公司前飞行员郑志宏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云南分公司劳动关系。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解除合同,由其赔偿经济损失1250万元。
●2008年3月13日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国航机长马锡峰辞职需要向国航支付210万元赔偿。
●2008年6月 国航飞行员史国芳向国航提出辞职遭拒后诉至法院,国航反诉要求史国芳支付210万元培训费。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吕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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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下午,新华航空公司的郭先生则成为首个经法院判决辞职零赔付的飞行员。
飞行员提出书面辞职
郭先生称,其在中国新华航空公司当了6年飞行员。在工作期间,航空公司违反规定,长期、多次、超时为他安排飞行任务,他的疗养休假、年假等待遇也无法得到保障。航空公司还拖欠、克扣他的劳动报酬,存在不将其军龄计算为工龄、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行为。
为此,郭先生在今年1月1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郭先生要求在解约的同时,航空公司移交其档案资料,并赔偿工资损失、违约金、补发飞行安全奖、补发工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航空公司索要违约金
新华航空公司反对郭先生的辞职理由。他们认为,公司从来没有给郭先生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在疗养休假的问题上也没有违法规定。
航空公司还解释,安全奖不属于工资范畴。根据公司规定,其中70%要等飞行员退休之后发放,郭先生并不符合享受安全奖的条件。
此外,航空公司认为他们为郭先生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郭先生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向郭先生提出了共计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费。
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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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航空公司没有足额发放郭先生解除合同前的工资,判处其补齐差额、赔偿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余元。
关于郭先生要求补发工龄工资、飞行安全奖等请求,法院认为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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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0日 东航云南分公司前飞行员郑志宏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云南分公司劳动关系。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解除合同,由其赔偿经济损失1250万元。
●2008年3月13日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国航机长马锡峰辞职需要向国航支付210万元赔偿。
●2008年6月 国航飞行员史国芳向国航提出辞职遭拒后诉至法院,国航反诉要求史国芳支付210万元培训费。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吕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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