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全国首部城管执法规范
2007年08月31日05:05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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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累 形象差 城管执法的七大现实困境
北京:小贩遭城管执法砍伤3保安
“您好,我们是城管执法队员,请您把违法摊点移开。”今后,我省城管执法队员在执法时必须这样使用文明用语,这是在我省刚刚出台的《湖南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明确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这是我国首部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规。
执法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严禁态度蛮横,严禁耍威风、说粗话或盛气凌人,严禁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规范》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使用如“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等礼貌用语。在执法时熟练使用“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的一般值勤用语。
《规范》还要求,城管在执行公务时,仪态、仪表和形象要庄重得体,执法过程中不得搞暗箱操作,凡应公开的事项一律要公开;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歧视;严禁态度蛮横,严禁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8条禁令规范城管人员
《规范》对城管执法人员作出了8条禁令,严格城管执法廉政规范。
8条禁令包括: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不准违反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准索要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或变相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不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游艺活动;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不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款物、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不合理的服务;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带笼子”执法将被禁止
今后,“带笼子”执法将被禁止。《规范》规定,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隐瞒身份,诱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后对其予以处罚。
《规范》要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守法定方式、法定顺序、法定步骤、法定时限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陈述与申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记者储文静 实习生秦璐 长沙报道)
北京:小贩遭城管执法砍伤3保安
“您好,我们是城管执法队员,请您把违法摊点移开。”今后,我省城管执法队员在执法时必须这样使用文明用语,这是在我省刚刚出台的《湖南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明确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这是我国首部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规。
执法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严禁态度蛮横,严禁耍威风、说粗话或盛气凌人,严禁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规范》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使用如“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等礼貌用语。在执法时熟练使用“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的一般值勤用语。
《规范》还要求,城管在执行公务时,仪态、仪表和形象要庄重得体,执法过程中不得搞暗箱操作,凡应公开的事项一律要公开;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歧视;严禁态度蛮横,严禁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8条禁令规范城管人员
《规范》对城管执法人员作出了8条禁令,严格城管执法廉政规范。
8条禁令包括: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不准违反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准索要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或变相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不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游艺活动;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不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款物、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不合理的服务;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带笼子”执法将被禁止
今后,“带笼子”执法将被禁止。《规范》规定,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隐瞒身份,诱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后对其予以处罚。
《规范》要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守法定方式、法定顺序、法定步骤、法定时限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陈述与申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记者储文静 实习生秦璐 长沙报道)
(责任编辑:赵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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