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开选任法官的实施意见有望近期出台 

2008年03月08日17:03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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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3月8日北京电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做客人民网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两会访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宋建朝介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进展和举措。

  深化法官职业化建设意义重大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阶段性特征表现在法院工作中,主要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不完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解决这样一个矛盾,不能靠削弱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根本的办法还是要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确保司法功能与司法需求同步协调发展。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仅要看司法是否切实解决了群众的合理诉求、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看群众获得的正义是否及时,减少和杜绝“迟到的正义”。不仅要看司法制度本身是否为人民所信赖,更要看人民赋予的司法权是否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内涵上说,在这个制度体系下,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公正、感受到高效、去认同权威,无疑对司法主体的素质赋予了更大责任、确立了更高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始终凝聚抓班子、带队伍的注意力,提高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司法能力,通过深化法官职业化建设来作出积极应对。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下发了《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并提出通过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意见》中提出的改革内容主要是:结合中国实际,科学的确定法官的编制员额;制定法官的遴选办法;实行法官任职前培训制度;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聘任制管理制度等,这些内容的核心,实际上是在贯彻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关于“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的精神,建立一套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规律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把中央提出的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贯穿到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管理工作中。

  一、关于法官编制员额的确定。

  确定法官的员额是法官法提出的任务。《意见》把确定法官的员额作为推进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改革内容。最高法院政治部几年来也一直在调查研究、摸索方法、创造条件,积累资料,为科学合理的确定法官的编制员额做准备。但是,正像确定法官的编制员额对法官职业化所起的重要作用一样,他的操作难度也同样很大。比如:确定法官的编制员额需要了解法院管辖人口、管辖地域的情况,了解辖区的自然、经济、文化、社会等相关方面的情况,涉及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法官结案的情况,法官审理案件的单位时间,法官用于审理案件的时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职责、工作量,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不同情况等。而且确定法官的编制员额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行为,是依据法官法的要求确定的,因此一经确定要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慎重,更加稳妥的开展这项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两项工作,一是搜集资料,搞一些基本数据的搜集、统计、分析,为启动这项工作做一些基础准备。更主要的工作是重新确定法官的职责,使我们能够更科学的计算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付出的工作量。这项工作十分重要,通俗的解释,一个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中要做十件事和只做五件事,那么计算他的工作量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我们正在推行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就是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对确定法官的编制员额是非常重要的。

  二、关于建立法官的遴选制度。

  建立科学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和关键,也是进行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通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目前,我们正在与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公开选任法官的实施意见,主要解决公开选任法官的程序、来源和条件。

  程序方面:我们考虑公开选任法官可以不必参加统一公务员考试,但是要参加由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的专门考试,由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有限,考试的报名、开考、面试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年龄可以根据法官职务的需要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法院法官的具体条件,具备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历,比如:选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大学本科毕业的,至少需要有10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

  法官的来源有三种:一是社会上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优秀法律人才;二是上级法院可以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三是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或其他优秀工作人员。这三种来源在遴选过程中所占的比重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变数。法官的来源要根据外界条件的变化和法制发展的程度来适当调整他们之间的比例和主次位置。比如,随着国家人事、户籍、住房、就业制度的改革,法官合理的职级、工资制度的建立,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的比例就可能扩大;随着法官在国家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福利待遇的提高,法官职务在社会上的吸引力的增加,从社会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招收法官的比例也会提高;但在各种外部条件不具备、不成熟的时候,从法院内部优秀的审判辅助人员完全可以选拔合格的法官。

  我们提出法官遴选的三种渠道动态发展,是充分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考虑到改革的可操作性。随着外界条件、环境的变化,三种渠道不断调整,最终达到一种科学的、合理的机制。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意见的出台绝不是降低法官的条件,前些日子有的报纸大标题写到“法官条件有望降低”,是理解上的问题。这个意见应该说是更符号法官的工作特点,更符合人员分类管理的特点。这个办法有望近期出台,一旦出台,对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是一个有利的推动。

  三、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

  这是一项创新的事业,是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中建立一个新的职务序列。因此困难大、阻力大,需要做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大家能够理解、认识、支持这项改革。法官助理是在人民法院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开庭前后审判业务性的辅助工作,并协助法官从事调解工作。法官助理是公务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是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他有自己独立的职级晋升序列,符合法官条件的,在法官短缺时,可以参加遴选法官的竞争。而且,由于法官助理在审判活动中为法官承担了大量的辅助工作,如草拟判决书、协助进行调解等,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了出来,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和时间专司审判。这一改革对科学使用人才,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科学确定法官编制员额,提高法官的素质、提升法官地位都是十分有益的,同时也是从制度建设入手,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基层法官短缺的重要举措。但是,对这项一举多得的改革开始有许多人不理解,其中阻力最大的是一部分法官,年轻的助理审判员认为法官助理就是把现在的助理审判员由法官改为非法官,担心自己的前途;年龄大一些的法官则担心法官助理是把一些法律基础知识薄弱的老法官改为非法官,让自己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这些想法都是出于对法官助理制度不了解。

  今天,我也感谢法院网给我这次机会,再次宣传、阐明一下法官助理制度的原意,消除一些误解,使更多的人支持、参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创建。至于在法官助理制度试行阶段中的一些过渡措施和方法,我们会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慎重、稳妥的操作。最高法院党组和政治部对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态度明确,行动坚决,在中组部的大力支持下,2004底年我们在18个高级、中级、基层开展了法官助理的试点,三年来,试点法院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克服种种阻力和困难,在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法官助理在不同审判类型、审判环节的具体职责,法官助理的日常管理、考评、监督,法官助理的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为了巩固试点成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尤其是针对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迫切需要有效方式缓解案件与人员矛盾的现状,经征得全国人大职能部门和中组部的同意,最高法院2007年底决定在西部800个县人民法院扩大开展法官助理的试点。这一决定预示着法官助理制度的创立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相信通过更大范围的试点,通过我们的总结、完善、修改,法官助理这一新的职务不久的将来会在全国法院推开。

  四、关于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聘任制管理制度改革。

  书记员改革是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突破口,也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制度创新,与国际上关于公务员管理的先进理念接轨。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在编制内,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受聘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并同时享受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后,不再为法院工作人员。

  书记员改革工作得到中组部、人事部的大力支持,2003年最高法院会同中组部、人事部三家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规定了书记员的条件、明确了书记员的职责、并且对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最高可以配到副科级,最高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最高可以配到正处级。并在全国法院统一试行聘任制书记员管理的改革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下达编制,要求地方法院用于招收聘任制书记员。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事部、财政部、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解决了书记员的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现在全国有近万名聘任制书记员。各地法院正在摸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新模式,我们将在今年总结、完善、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工作。 [09:33:43]

  五、法官任职前培训。

  法官任职前的专业培训对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提高审判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经过几年的探索,已经制定出预备法官培训大纲,对拟任命法官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具有鲜明的审判实务特色,有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行为规范、各类审判的流程、法律文书写作等,非常有针对性。这项工作正在试运行,随着公开选任法官和法官遴选政策的出台和逐步完善,法官任职前培训也将全面推开。

  当前工作的不足

  1、法官助理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加大。一些法院的领导自身就没有理解实行法官助理的意义,对法官助理制度的政策不了解,加上有为难思想,怕麻烦,不愿担风险,对推行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所以要推进法官助理的改革工作任重道远。

  2、书记员改革工作要抓落实,要不断完善。第一个问题是地方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书记员改革不坚决、不彻底。试行工作开展四年,一些法院存在舍不得把政法编制拿出来招收聘任制书记员,想把编制用来招法官,聘用书记员只好单独申请额外经费,由于经费有限,又是临时用工,所以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不高,有些必要的保险也不能保证,劳务双方易发生矛盾。尤其是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这个问题更加突出。更为重要的是,书记员是法律职务,而聘用制书记员只是临时工,在法律文书上落书记员款存在身份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聘任制书记员的流动问题。一些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符合法官条件,本法院又缺少法官,但是由于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的相互之间的衔接存在问题,使这批书记员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进入法官队伍。

  法官遴选办法即将出台

  因为法官遴选办法是由最高法院还要会同国家的公务员管理部门,还有可能和最高检察院共同的办法,因此现在这个办法前期的研讨沟通意见基本一致了,但是还需要这几个部门走程序,进一步的修改、确定,所以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估计今年上半年应该能够出来。

  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能否进入法官的序列

  关于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能否进入法官的序列这个问题现在是很多网友都很关心的问题。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什么搞聘任制书记员就是要使书记员形成一个单独的职务序列,打破以前从书记员晋升为助审员再晋升为法官的途径,打破这种途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合理使用人才,而且能够稳定书记员的队伍。由于书记员工作对年龄和一些技能有一些要求,所以我们在这个岗位上实行聘任制也是考虑到这个职业的特点,就是说书记员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可以另选其他的职业。法院也可以根据书记员的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现在很多大学毕业生考虑到现在的就业紧张,因此也都愿意报考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通过聘任制书记员这个岗位招聘进入到法院来。但是这些人里面有一些也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也具备法官的条件,所以他们都希望能够转任为法官。

  这里面要纠正一个概念,法官不可能是通过转任的形式来担任的,因为法官的选拔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最近即将出台的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法官的办法将具体的程序、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聘任制书记员如果具备了法官的条件,可以参加公开选拔法官的竞争。这样的话给聘任制书记员的进一步发展也疏通了一条渠道,但是这并不是以前意义上的转任,而是一种选拔,只要具备条件,有能力都可以参加法官的选拔和竞争。所以重庆这边的信息说五年内能够转任法官的说法恐怕是不太可能的,转任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这个随着今年政策的出台更加规范了。

  

(责任编辑:游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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