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七方面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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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3日17:36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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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3月13日北京电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景汉朝做客人民网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两会访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景汉朝说十年来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取得七方面突破性进展:
一是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完善了死刑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是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司法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十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确保有法定申诉理由的案件都能够纳入再审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改革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改变了终审不终的历史,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是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改革。规定立即执行的制度,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建立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建立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间,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并且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是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又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5681人,参与审理案件121万件。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理案件,除了不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参与司法的特征和优势,很好地发挥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
五是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提出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于2002年提出了以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加强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长远思路,法官队伍结构、知识层次、整体素质得到优化,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显著提升。
六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加强、政策向基层倾斜、工作向基层贴近的思路,立足方便群众诉讼,着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改变过去由基层法院统一立案的做法,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认可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加强与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逐步实现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的目标。简化诉讼程序,充分发挥简易审判程序的功能,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加大对人民法庭的物质投入,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基本解决了人民法庭“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的状况,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
七是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方面的措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开促公正的观念日益强化,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全面实施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此外,人民法院还进一步改革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管理制度等,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积累了经验。景汉朝总结说,历经十年改革艰辛历程,人民法院总体上形成了基本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审判体系。
景汉朝说十年来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取得七方面突破性进展:
一是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完善了死刑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是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司法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十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确保有法定申诉理由的案件都能够纳入再审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改革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改变了终审不终的历史,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是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改革。规定立即执行的制度,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建立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建立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间,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并且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是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又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5681人,参与审理案件121万件。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理案件,除了不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参与司法的特征和优势,很好地发挥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
五是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提出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于2002年提出了以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加强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长远思路,法官队伍结构、知识层次、整体素质得到优化,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显著提升。
六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加强、政策向基层倾斜、工作向基层贴近的思路,立足方便群众诉讼,着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改变过去由基层法院统一立案的做法,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认可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加强与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逐步实现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的目标。简化诉讼程序,充分发挥简易审判程序的功能,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加大对人民法庭的物质投入,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基本解决了人民法庭“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的状况,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
七是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方面的措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开促公正的观念日益强化,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全面实施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此外,人民法院还进一步改革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管理制度等,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积累了经验。景汉朝总结说,历经十年改革艰辛历程,人民法院总体上形成了基本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审判体系。
(责任编辑:游海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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