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回音: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平价”问题的答复

2007年07月27日00:24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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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日,人民网刊发了《人民热线:本网记者调查"平价"商家 平价店价不平》、《记者调查:价格便宜经营难 上海平价药店要转型》、《记者调查:趣谈国外“平价店”同样有“猫腻”》等关于“平价商家”记者调查的一系列文章。文章推出后,网友们对“平价商家”提出了很多问题,如:“平价”是指价格与市场持平还是价格比市场低廉?企业名称带有“平价”二字,是否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平价不平”是否属于虚假宣传等问题。

  针对网友提出的以上问题,人民网记者联系了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解答。以下为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对相关的“平价”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平价”问题给人民网的答复


  一、企业申请带有“平价”二字的企业名称,工商部门不予核准。

  二、企业在其宣传过程中使用的“平价”是一种广告行为。仅就“平价”二字而言,不违反广告管理的相关法规。但“平价不平”认定为虚假广告,应该属物价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北京市工商局

  2007年7月24日

  7月2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平价”问题给予答复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价”问题给人民网的答复


  在《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文件中对此有关说明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六条第四项所称价格表示,是指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术语、概念或说法。对于“平价”、“特价”等价格术语,只要企业明确其特定含义,做到有依据或有比较标准,并对消费者予以明示,这些价格术语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不得滥用或乱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7月25日

  

对于“平价”,有话要说  发表评论




    记者调查:趣谈国外“平价店”同样有“猫腻”――  
    看美国  加拿大  德国  法国  巴基斯坦平价店
    近半网友认为平价只是商家招揽生意的幌子
    药店平价模式成“鸡肋” 还能卖什么?
    新华调查:药价屡降 百姓受惠感为何不强?
    透过眼镜看成本

(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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