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声音:“乙人”呼吁只求公平不要怜悯

编辑:孝金波

2007年07月09日18:30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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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禁拿“乙肝”当用工门槛

  编者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其隐私权。日前,人民热线推出网上调查《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您会持什么态度?》。其中“假如你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题目中仍有约35%的网民认为“很危险,随时可能被传染上”。同时,一位自称“乙人”的网友在热线信箱中发出了这样一封信……
●人民热线来信须知

  人民热线编辑:

  你们好!

  最近我们都在关注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我们请求政府能够给出政策,禁止入职两对半检查,在体检表上不再出现这项,才是对“乙人”真正的解脱!同时要出台政策,除特殊工种外不得企业私自检查!健康问题应该也属于公民的隐私!

  在生活中,大家都会遇到困难,我们自己可以努力克服,我们自己有健全的双手能够通过努力去获得更好的生活。也能去帮助社会上很多需要关心的人。但是我们却无法克服和越过社会上一部分人给我们造成的压力和歧视!

  我们也同样是人,得病不是我们的错,得了病没人理解还得到这样的排斥和歧视,这是不公平的,我们这些人中间也有很多是受害者,当年医疗设备不完善,针头公用而使我们患病屡见不鲜!我们是人,也需要吃饭;我们是人,也要工作养家;我们是人,也能为社会创造价值和作出贡献;我们是人,同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我们同样是人,只不过我们因为身体的原因,我们就要受到这样的歧视,这公平吗?

  如果那些歧视我们的人站在我们的立场上看问题,难道还会有这样的绝情和无知吗?大家换位思考一下吧!!!!

  中国那么多“乙人”,我们都期待着政府能给出一个法规,让我们解脱,曾经不是“乙人”,我不知道“乙人”会有如此的痛苦和压力。。。。。

  我们只要求公平,不要求怜悯!!!

  我们都在呼吁社会,给我们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让我们活得也踏实一些!!!

  这是一个3年“乙人”的心声,社会上要我们帮助的人太多了,我们应该把精力投于他们。“乙人”既然已经存在,总不能扼杀吧,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到如何隔断对下一代的传染,如何预防,而不是这样去对待“乙人”。“乙人”本身也没错!!用科普的知识去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惧和歧视!!!

  相信你们,相信政府,不久的将来中国制度会更加完善的!!!
  
网友:m7152


  ·人民日报:“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其隐私权。《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这份《意见》同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何区别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主任贾继东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过去也被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广义上,是指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转氨酶)正常,没有肝炎活动,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肝功能(转氨酶)正常的前提下,DNA呈阴性的,称为非活动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DNA呈阳性的,称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二者都称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都不是乙肝病人。乙肝病毒的高低并不改变传播途径,转氨酶的高低和疾病的传染也没有直接关系,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就业法草案10天收到意见4713件,百姓关心啥?
  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截至4月4日下午3时,共收到意见4713件。许多人在意见中提出,就业促进法草案应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予以特别关注,进一步突出反对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在种种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特别关注。有人在意见中指出:“我国有约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许多人提出,目前的草案虽然有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建议草案针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作出更加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就业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八成跨国公司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6月27日发布了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调查显示:近八成的跨国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96%的外企公司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调查发现,大多数外企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理由是担心他们会通过日常工作接触将乙肝病毒传播给其他员工,而某些人事代理服务机构的误导也在加剧外企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甚至有的机构还提示用人企业避免直接以乙肝病毒携带作为拒录的理由,以回避舆论谴责和法律风险。“企业拒绝乙肝携带者是没有科学道理的,是无知的表现。”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苏崇鳌秘书长如此表示。他透露说,该基金会接到乙肝病毒携带者遭遇就业歧视的投诉与求助还在与日俱增。

  ·乙肝准妈妈孕前“备忘”多
   “乙肝”病毒通常经体液交换传播,其中母婴之间的垂直传播起着重要作用。统计表明,人群中约40%HBsAg阳性者是因母婴传播而引起的。对于乙肝病毒携带的妇女而言,从计划怀孕、孕前检查到孕期保健都需要接受科学的指导和慎重计划,切不可草率马虎。对于有潜在乙肝罹患风险的孕妇,必须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判别自身目前的乙肝患病状况,时也避免怀孕后将病毒传染给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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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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