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张艳照=十年刑期?网友热议“点击量”

2008年03月06日19:49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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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3月6日电 人民调查《女子上传艳照面临10年重刑引热议》引起了网友的热烈关注,截至3月5日9时,该调查共获46281票,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有超过16000票,双方几乎相持不下。

  
四名被告面临重判


  截至3月5日9时,认为“有法当依,应依法严惩”的选项获16347票,占总票数的35.3%;而认为定性属于“硬套法律条文,量刑过重”的选项获16838票,占总票数36.4%;认为“证据不足,应重新考量”选项获12062票,占总票数的26.1%。网友纷纷留言发表意见。

  从选票结果来看,支持和反对方可谓泾渭分明。反对方认为,传播不良图片固然该罚,但是十年以上刑期明显偏重,有违法律公平,有网友明确斥之为“实在是太荒唐了”;网友同时认为,不打击源头,仅对传播者施以重刑,以期儆效,并不是治本之策。持支持意见的网友则留言称,“有法当依,若被判重刑活该”。

  争议焦点:“点击量”还是“点击率”

  


  检方起诉的法律依据

  检方“以淫秽物品牟利罪”来起诉当事人,依据的相关条文里判别是否犯罪有量化标准:

  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

  而在判决的标准里又有:

  情节特别严、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5倍以上,处十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骄阳律师事务所廖霄翔意见,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还有可能因网络堵塞的原因点击没有成功,因此,25万余次应当大打折扣。其次,点击量与实际点击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实际点击量没有达到25万次以上,法院就应适当轻判。

  点击率更能反映网络传播

  有关网络专家认为,法律条文里所说的“实际被点击数”,规避了网络术语,用得非常小心。那么,什么是实际点击数?是相同的IP只计算一次?还是除了站方自己设置的点击数之外的所有点击?实际上,网络上对这个概念的定义非常精准:点击率。

  点击率,又叫CTR(Click-through Rate),或者CR(Clicks Ratio)。一张照片的点击量是1000点,这也许是一个人一天里刷新了1000次,所以点击量并不能有效反应真实情况。

  而点击率衡量的是一个比值,有多少人看到一个链接,然后又有多少人点进去看,用这两个数字之比来衡量一个网络内容的受欢迎程度和影响程度。此外,CRT不重复计算24小时之内相同IP的点击行为,因为相同的IP意味着相同的人,相同的人看一万次和看一次没有什么区别。

  【案例】"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点击量未作为量刑依据

  2004年,在备受关注的“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中,涉黄网站老总邓岷江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该案审判长的刑庭庭长胡莲说,公诉方指控邓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就牟利罪成立的两个重要条件:传播人次和获利金额,却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公诉方以两张图片的“点击量”有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的点击可以多次,点击量与传播的人次不能等同,因此点击量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审判要能经受历史检验

  另外,也有网友认为,审判要对当事人负责,要能经受历史的检验。众所周知,该案审判的背景是国家三令五申严格管制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以及最近沸沸扬扬的香港“艳照门”事件。在这种有关部门正如临大敌,全力清剿网络色情和艳照的背景之下,该案的当事人可谓顶风作案。与此同时,司法审判机关应依照法律综合考量,如果出于政策的需要而对当事人采取畸重的刑罚,会有损法律尊严。

  目前,此案仍未宣判。本网将持续关注。

  新闻背景:

  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简明大事记:

  2004年7月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正式公布施行

  9月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发200条黄色短信可判3年刑,淫秽网站和声讯台最高可判无期。

  12月 中国网络贩黄第一案终审,涉案人员4名河南男子分别获刑。

  2006年11月 “华人第一成人社区”特大淫秽色情网站案宣判

  2007年4月 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组织开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

  4月 北京检察机关因无定罪依据撤诉首例网上裸聊案

  6月 虚拟警察网上公开执法

  6月 北京第一起利用手机传播淫秽物品案主犯被批捕

  2008年1月 13部门组织开展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

  博客手机WAP成专项打击新重点

  2月 北京市公安局明确表态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

  3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表态:网上传播艳照将被严惩


  部分相关法律: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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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游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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