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优先”不是“特权”
2007年06月19日01:1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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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是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也是城市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城市的公交车被市民看作马路杀手是不正常的,也是不应该的。
公交车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公交优先”地位,但“公交优先”并不等于公交“特权”。“公交优先”是以遵守交通规则为前提的,并不意味着公交车可以超速、随意占道、抢道,为所欲为。然而,长期处于“优先”地位的公交司机们,养成了一身的“霸气”和“蛮气”:超速行驶,变道超车,闯红灯,不询问乘客是否下完以及上车乘客是否站稳扶好就启动,猛踩油门导致乘客站不稳,不减速急转弯,争抢进站,到站时急刹车,等等。公交车违章撞死人,正是这些“霸气”、“蛮气”的极端体现。
屡屡发生的公交车撞死人的悲剧,实际上也暴露了公交车社会公益性与经营市场化之间的矛盾。一些公交公司为了提高经营效益,淡化了公交车社会公益性质,对驾驶员采取了市场化管理措施。比如公交车的发班和回站时间、每公里耗油量均有明确规定,并直接与驾驶员经济效益挂钩,延误正点到达,月底考核时准点率就会受到影响。由于考核直接关系到收入,一般被延误时间后,驾驶员都会争分夺秒地抢回来,自然而然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几率。
解决公交车频频出事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一方面,公交公司要建立、健全对司机的职业道德教育、社会监督和奖惩的约束机制,公交公司要切实、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严惩野蛮驾驶,奖励文明驾驶,以唤起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和司机对手上方向盘的慎重;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改变现有的对公交司机的考核办法,经济等“杠杆”不能决定公交车速,更不能鼓励超速。“特权”意识只会导致事故增多,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安徽合肥市 李延英)
《人民日报》 (2007-06-19 第14版)
| (责任编辑:王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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