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浴室内男子离奇烧死 安保疏漏浴室赔9.2万
2007年09月11日10:16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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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一家浴室厕所间内被火烧伤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家属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浴室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死亡赔偿金。昨天上午,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9.2万余元的死亡金。
事件回放浴室厕所内烧伤
李某系安徽来沪人员,过去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2005年7月17日,李某刑满释放,当天晚上他独自一人来到中兴路上一家浴室的分店沐浴,不料却在休息区内的卫生间如厕时被烧伤。7月29日晚6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后经区、市二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此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死者家属撤回对医院的起诉,随后又以浴室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被烧伤致死为由,将浴室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金20万元。
法院判决浴室未尽义务赔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浴室法定代表人程某将本市中兴路分店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浴池合同转让协议”,但未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另查明,事发当天李某长时间被困卫生间内,浴室方并未觉察,直至其他人需上卫生间敲门良久不开,才引起浴室工作人员的警觉,强行撬门进入才发现李某已被严重烧伤。
法院认为,事发时,分店的负责人仍是浴室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浴室的法定代表人拒不提供承包分店经营人的基本信息,且李某至卫生间的时间已大于正常人如厕时间,浴室对此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李某对用火不慎会引发危险,有完全认知程度和常识。法院在有关部门对该起事件至今未作出明确意见或结论的情况下,依照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事件回放浴室厕所内烧伤
李某系安徽来沪人员,过去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2005年7月17日,李某刑满释放,当天晚上他独自一人来到中兴路上一家浴室的分店沐浴,不料却在休息区内的卫生间如厕时被烧伤。7月29日晚6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后经区、市二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此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死者家属撤回对医院的起诉,随后又以浴室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被烧伤致死为由,将浴室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金20万元。
法院判决浴室未尽义务赔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浴室法定代表人程某将本市中兴路分店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浴池合同转让协议”,但未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另查明,事发当天李某长时间被困卫生间内,浴室方并未觉察,直至其他人需上卫生间敲门良久不开,才引起浴室工作人员的警觉,强行撬门进入才发现李某已被严重烧伤。
法院认为,事发时,分店的负责人仍是浴室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浴室的法定代表人拒不提供承包分店经营人的基本信息,且李某至卫生间的时间已大于正常人如厕时间,浴室对此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李某对用火不慎会引发危险,有完全认知程度和常识。法院在有关部门对该起事件至今未作出明确意见或结论的情况下,依照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孝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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