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假”的担忧与建议
2007年12月17日11:22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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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新的放假办法取消“五一”黄金周,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为法定节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该办法和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7日《北京晨报》)
千呼万唤的节假日调整和带薪年休假,终于可以正式施行了。不过对于这一姗姗来迟的惠民政策,笔者在打心底里感到高兴的同时,也生出一些担忧。
其一,它究竟能否推行起来呢?国务院的决策是英明果断的,而且也是符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但个中难度可想而知,否则国务院也不会等到今天才出台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带薪年休假,其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但这些规定一直没有被执行,国务院也迟迟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所以不少人将其戏称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现在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出台了,能否把相关“障碍”一下子清除掉,使带薪年休假由梦想成为现实,好多人难免心存顾虑。
其二,它能否惠及每一位劳动者呢?传统节假日放假可能要好一点,而带薪年休假,则前景堪忧。根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可现实状况是,不按法定假日放假、随便延长工作时间、无端克扣工人加班费等现象时常发生,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的案例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可能要好些,企业、特别是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护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这种语境下再要求他们每年放大批职工那么长时间假,何谈容易?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实在难以放有关人员年假,这倒是事实,但能否按规定补发额外工资,恐怕也是个未知数。
此外,实行带薪年休假会否催生各企业像华为集团那样在职工劳动合同上动脑筋,巧妙避开政策约束,怕也说不准。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就可享受年休假,特别是工作10年、20年的享受年休假天数相应增加,那有些单位会不会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或中断一些时间,造成职工达不到相关的年休假(或天数)条件呢?这一问题不容忽视。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己之忧,也许问题不致于这么悲观和难解决。但笔者仍想对即将实行的“两假”制度提点建议。其一,有关方面一定要将这一政策宣传到单位、宣传到人头,让制度深入心。其二,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管,对不执行此项制度的单位要及时进行纠正,切实当好职工的“监护人”。其三,各级政府应经常性进行核查或抽查,看有没有单位不执行或打折执行此项制度,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同时,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妨联动,把执行这两项制度、特别是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考核企业城信的一个方面,将其和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挂起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如是,传统节日放假和带薪年休假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一项惠民政策。(中国网 /马车)
千呼万唤的节假日调整和带薪年休假,终于可以正式施行了。不过对于这一姗姗来迟的惠民政策,笔者在打心底里感到高兴的同时,也生出一些担忧。
其一,它究竟能否推行起来呢?国务院的决策是英明果断的,而且也是符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但个中难度可想而知,否则国务院也不会等到今天才出台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带薪年休假,其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但这些规定一直没有被执行,国务院也迟迟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所以不少人将其戏称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现在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出台了,能否把相关“障碍”一下子清除掉,使带薪年休假由梦想成为现实,好多人难免心存顾虑。
其二,它能否惠及每一位劳动者呢?传统节假日放假可能要好一点,而带薪年休假,则前景堪忧。根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可现实状况是,不按法定假日放假、随便延长工作时间、无端克扣工人加班费等现象时常发生,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的案例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可能要好些,企业、特别是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护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这种语境下再要求他们每年放大批职工那么长时间假,何谈容易?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实在难以放有关人员年假,这倒是事实,但能否按规定补发额外工资,恐怕也是个未知数。
此外,实行带薪年休假会否催生各企业像华为集团那样在职工劳动合同上动脑筋,巧妙避开政策约束,怕也说不准。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就可享受年休假,特别是工作10年、20年的享受年休假天数相应增加,那有些单位会不会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或中断一些时间,造成职工达不到相关的年休假(或天数)条件呢?这一问题不容忽视。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己之忧,也许问题不致于这么悲观和难解决。但笔者仍想对即将实行的“两假”制度提点建议。其一,有关方面一定要将这一政策宣传到单位、宣传到人头,让制度深入心。其二,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管,对不执行此项制度的单位要及时进行纠正,切实当好职工的“监护人”。其三,各级政府应经常性进行核查或抽查,看有没有单位不执行或打折执行此项制度,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同时,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妨联动,把执行这两项制度、特别是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考核企业城信的一个方面,将其和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挂起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如是,传统节日放假和带薪年休假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一项惠民政策。(中国网 /马车)
(责任编辑:孝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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