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不成反被“天价索赔”,唐德连终于和原单位达成协议
“最贵员工”辞职了
| 记者 刘晓鹏 |
2008年01月23日05:4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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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对于辞职不成反被提起“天价索赔”诉讼的唐德连来说,这一天心情复杂。终于和原来的单位达成书面协议,办理了离职手续,“真没想到一件简单的事情,会经历这样复杂的过程。”他说。
一封辞职书,引来天价索赔
26岁的唐德连原在北京石油机械厂(下称北石厂)工作,2003年7月他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2007年3月5日,唐德连向自己部门的负责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当时厂方负责人表示“不同意辞职”,唐德连坚持离开,交回公司提供的电脑等物品后,他离开了岗位。一个月后,唐德连回到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被拒绝了。
2007年4月29日,唐德连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厂方转移档案关系。
而厂方则提出反诉,提出“没有收到唐德连的辞职报告”,认为辞职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因唐德连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要求唐德连赔偿5635.98万元的损失。
对于一个工作仅仅几年的年轻人来说,这无疑是个“天价”,唐德连因此被称为“最贵员工”。
一裁二审后,事情仍在原点
2007年7月6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唐德连与北石厂的劳动关系存续,驳回北石厂的巨额索赔请求。
对于裁决结果,唐德连和北石厂均不服。7月18日,唐德连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而厂方则继续坚持自己的主张,依然提出了5600多万元的高额索赔。
2007年10月1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依法应于唐德连递交辞职报告30日之后即2007年4月4日解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厂方应于此后依法转移唐德连的档案材料。由于北石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所以不支持其索赔请求。
厂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唐德连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北石厂的高额索赔请求。
随后,今年1月3日,唐德连又到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被拒绝受理。
厂方态度变,辞职终于实现
经历了8个多月,法律所提供的救济方式已经用完了。不是厂方最后改变态度,不知道唐德连辞职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因为厂方的缄默,人们无从知晓他们改变态度的原因。
“5600万的索赔金额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如果他们愿意,可以再增加几倍。”唐德连的代理律师杨健说。他认为厂方并没有真的指望获得这些赔偿,因为他们并没有为此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也不大可能支持他们的索赔诉求。
“希望调整一段之后,再去找工作。”唐德连现在最担心的就是经过这次事件后,对下次就业造成不好的影响。
专家点评:“天价索赔”怎样看
●用人单位用“天价索赔”限制员工辞职并非理性行为
●劳动者辞职应严格履行程序,尽量合法度过“30天”
在劳动争议中“天价索赔”的情况这两年其实并不少见,但主要还是集中在一部分掌握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高层员工中,还有一些是像飞行员这类单位投入大量培训费用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保密协议”,或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辞职后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可能支持用人单位提出的,在普通人看来是“天价”的索赔要求,但这个数额一定是在合理范围内的。
具体到北京这个“天价索赔”案件,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的索赔要求不可能得到支持。从另一个角度看,用人单位用“天价索赔”来限制一个普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并非理性行为。
当然,此案也暴露出现行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着一些漏洞:
首先,在劳动者合同解除权问题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辞职规定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个条件,是出于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调整和安排工作任务的考虑,这是必要的。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必须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满一个月,这中间如出现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安排工作交接、劳动者工作也无法继续进行等情况时,应该怎么办。而同样是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的条件可以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我们先不去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仅从程序上看,显然用人单位多了“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选择。
其次,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我国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该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受到了许多质疑。本案中,一个普通员工的辞职,经历了这么多程序,这么长时间,这么多波折,也算是一个注脚吧。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应该提醒劳动者,注意根据现有劳动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辞职程序,尽量合法地度过“30天”,哪怕是“委屈”自己一个月,也会比此案中唐德连遭遇的麻烦省心些。
遭遇5600万索赔 “史上最贵员工”深陷辞职门
这段时间深陷“辞职门”的唐德连已心身憔悴,这位年仅26岁的哈尔滨理工大学自动化专业毕业的高材生无业居家近乎一年,没有经济来源的他还要忙于诉讼,用他自己的话说是“生活窘迫,身心俱疲,无路可走”。
职工辞职遭5600万索赔单位“天价”索赔被驳回
1月3日,唐德连来到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想再提仲裁遭拒。2007年3月5日,唐德连向北京石油机械厂递交辞职报告,但单位拒绝移交档案关系。他请仲裁委、法院裁决,东家随即提出5600多万元的索赔请求。如今,经过三轮裁决,唐德连仍未辞职成功。
云南飞行员辞职遭天价索赔第一案开庭 索赔664万
装满材料的箱子和文件夹整齐地放在法庭一侧的墙脚,材料箱旁的旁听席上坐着10余人,他们是来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职员,也是东航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的强大“后援团”;而另一边旁听席坐着的10余人,同样来自东航云南分公司,但他们却是辞职飞行员郑志宏“后盾”。昨天(22日),云南飞行员辞职遭天价索赔第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云南分公司同意与郑志宏解除劳动合同,但“辞去该工作的话,就要承担公司为培养出一个机长支付的费用。”东航云南分公司将索赔金额升至664万余元……
其他新闻:上海天价劳动争议案:13亿元精神损失未获支持
单位索赔费用不断攀升 高价索赔能阻止辞职吗
这类劳资矛盾,为何频频以高价索赔?背后,利益双方各怀什么样的心态?
对于单位来说,培训出一个合格的人才,实在不容易。一位企业中级管理者曾经感叹地告诉记者:“其实,现在单位培养一个人才,成本可高了。”我们不妨算笔经济账:一些企业把重点培养人才送去攻读EMBA硕士,一年大约得花10万元,如果去国外培训,加上在国外的生活费等,一年下来至少得花20万元。不仅需要大量的费用,培训人才更需要花费时间、精力,这种“无形成本”的消耗有时更高。
培养的人才“跳槽”,对企业的损失巨大。这些经过培训的人员,一旦离开单位,非但培训成本收不回来,还会有其他的“附加”损失:首先,一位员工突然离开,要在短时间内找到一位熟悉单位工作流程,马上上手的员工并不容易;其次,一位重要员工“跳槽”,往往会带走一批员工,或是造成跳槽的风气,导致人心不稳,严重的会延误企业的发展速度,甚至会影响企业利润的升值空间。更令企业担心的是,员工一旦跳到竞争对手那里,无疑会增加竞争压力。也许正是因为如此,一些企业面对员工“跳槽”,开出高价索赔金。
一封辞职书,引来天价索赔
26岁的唐德连原在北京石油机械厂(下称北石厂)工作,2003年7月他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2007年3月5日,唐德连向自己部门的负责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当时厂方负责人表示“不同意辞职”,唐德连坚持离开,交回公司提供的电脑等物品后,他离开了岗位。一个月后,唐德连回到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被拒绝了。
2007年4月29日,唐德连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厂方转移档案关系。
而厂方则提出反诉,提出“没有收到唐德连的辞职报告”,认为辞职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因唐德连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要求唐德连赔偿5635.98万元的损失。
对于一个工作仅仅几年的年轻人来说,这无疑是个“天价”,唐德连因此被称为“最贵员工”。
一裁二审后,事情仍在原点
2007年7月6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唐德连与北石厂的劳动关系存续,驳回北石厂的巨额索赔请求。
对于裁决结果,唐德连和北石厂均不服。7月18日,唐德连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而厂方则继续坚持自己的主张,依然提出了5600多万元的高额索赔。
2007年10月1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依法应于唐德连递交辞职报告30日之后即2007年4月4日解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厂方应于此后依法转移唐德连的档案材料。由于北石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所以不支持其索赔请求。
厂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唐德连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北石厂的高额索赔请求。
随后,今年1月3日,唐德连又到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被拒绝受理。
厂方态度变,辞职终于实现
经历了8个多月,法律所提供的救济方式已经用完了。不是厂方最后改变态度,不知道唐德连辞职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因为厂方的缄默,人们无从知晓他们改变态度的原因。
“5600万的索赔金额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如果他们愿意,可以再增加几倍。”唐德连的代理律师杨健说。他认为厂方并没有真的指望获得这些赔偿,因为他们并没有为此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也不大可能支持他们的索赔诉求。
“希望调整一段之后,再去找工作。”唐德连现在最担心的就是经过这次事件后,对下次就业造成不好的影响。
专家点评:“天价索赔”怎样看
●用人单位用“天价索赔”限制员工辞职并非理性行为
●劳动者辞职应严格履行程序,尽量合法度过“30天”
在劳动争议中“天价索赔”的情况这两年其实并不少见,但主要还是集中在一部分掌握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高层员工中,还有一些是像飞行员这类单位投入大量培训费用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保密协议”,或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辞职后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可能支持用人单位提出的,在普通人看来是“天价”的索赔要求,但这个数额一定是在合理范围内的。
具体到北京这个“天价索赔”案件,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的索赔要求不可能得到支持。从另一个角度看,用人单位用“天价索赔”来限制一个普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并非理性行为。
当然,此案也暴露出现行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着一些漏洞:
首先,在劳动者合同解除权问题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辞职规定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个条件,是出于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调整和安排工作任务的考虑,这是必要的。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必须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满一个月,这中间如出现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安排工作交接、劳动者工作也无法继续进行等情况时,应该怎么办。而同样是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的条件可以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我们先不去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仅从程序上看,显然用人单位多了“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选择。
其次,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我国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该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受到了许多质疑。本案中,一个普通员工的辞职,经历了这么多程序,这么长时间,这么多波折,也算是一个注脚吧。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应该提醒劳动者,注意根据现有劳动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辞职程序,尽量合法地度过“30天”,哪怕是“委屈”自己一个月,也会比此案中唐德连遭遇的麻烦省心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静漪
记者 刘晓鹏整理
记者 刘晓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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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5600万索赔 “史上最贵员工”深陷辞职门
这段时间深陷“辞职门”的唐德连已心身憔悴,这位年仅26岁的哈尔滨理工大学自动化专业毕业的高材生无业居家近乎一年,没有经济来源的他还要忙于诉讼,用他自己的话说是“生活窘迫,身心俱疲,无路可走”。
职工辞职遭5600万索赔单位“天价”索赔被驳回
1月3日,唐德连来到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想再提仲裁遭拒。2007年3月5日,唐德连向北京石油机械厂递交辞职报告,但单位拒绝移交档案关系。他请仲裁委、法院裁决,东家随即提出5600多万元的索赔请求。如今,经过三轮裁决,唐德连仍未辞职成功。
云南飞行员辞职遭天价索赔第一案开庭 索赔664万
装满材料的箱子和文件夹整齐地放在法庭一侧的墙脚,材料箱旁的旁听席上坐着10余人,他们是来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职员,也是东航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的强大“后援团”;而另一边旁听席坐着的10余人,同样来自东航云南分公司,但他们却是辞职飞行员郑志宏“后盾”。昨天(22日),云南飞行员辞职遭天价索赔第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云南分公司同意与郑志宏解除劳动合同,但“辞去该工作的话,就要承担公司为培养出一个机长支付的费用。”东航云南分公司将索赔金额升至6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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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劳资矛盾,为何频频以高价索赔?背后,利益双方各怀什么样的心态?
对于单位来说,培训出一个合格的人才,实在不容易。一位企业中级管理者曾经感叹地告诉记者:“其实,现在单位培养一个人才,成本可高了。”我们不妨算笔经济账:一些企业把重点培养人才送去攻读EMBA硕士,一年大约得花10万元,如果去国外培训,加上在国外的生活费等,一年下来至少得花20万元。不仅需要大量的费用,培训人才更需要花费时间、精力,这种“无形成本”的消耗有时更高。
培养的人才“跳槽”,对企业的损失巨大。这些经过培训的人员,一旦离开单位,非但培训成本收不回来,还会有其他的“附加”损失:首先,一位员工突然离开,要在短时间内找到一位熟悉单位工作流程,马上上手的员工并不容易;其次,一位重要员工“跳槽”,往往会带走一批员工,或是造成跳槽的风气,导致人心不稳,严重的会延误企业的发展速度,甚至会影响企业利润的升值空间。更令企业担心的是,员工一旦跳到竞争对手那里,无疑会增加竞争压力。也许正是因为如此,一些企业面对员工“跳槽”,开出高价索赔金。
(责任编辑:赵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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