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河中洗澡溺水身亡 父母监护不利担责60%
| |
2008年02月02日14: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两原告之子到村边河内洗澡时不慎溺水死亡,法院判令被告村委、某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20%的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7月21日,两原告之子在村边河内洗澡溺水死亡。该水坑坐落在被告村委管辖范围内,系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采沙遗留,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将采沙遗留的沙坑回填,亦未在沙坑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另查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采沙行为是经过水利局许可。
法院认为,受害人年龄尚小,其父母对其有监护责任,因此原告对其子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将采沙遗留的沙坑回填,亦未在沙坑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村委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河流,疏于管理,也应当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7月21日,两原告之子在村边河内洗澡溺水死亡。该水坑坐落在被告村委管辖范围内,系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采沙遗留,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将采沙遗留的沙坑回填,亦未在沙坑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另查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采沙行为是经过水利局许可。
法院认为,受害人年龄尚小,其父母对其有监护责任,因此原告对其子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将采沙遗留的沙坑回填,亦未在沙坑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村委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河流,疏于管理,也应当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孝金波) |
热图推荐 |
|||
|
| ||
|
| ||
播客·视频 |
|||
|
|
||
频道推荐 |
|||
|
|
||
|
·人民本色:张文莉 轮椅上的橄榄球梦 ·人民本色:杨毅斌 呼伦贝尔最后的上海知青 ·人民调查:81.9%的网友对中国网通114的印象不佳 ·这30年,我们的春节大不同 |
|||
|
[盘点]强国论坛2007大盘点·一语惊坛·辩论大厅·国际论坛 [访谈]铁道部新闻发言人谈抗灾救灾·2007强坛外事访谈回放 [论坛]有几个地方官员像温总理那样焦急?·央视"兴高采烈"? [辩论]同胞在外受苦难,我们在家看春晚?·今年过年不回家? [博客]吴仪让新加坡尊敬!·何祚庥:将诚信写入政府报告 [博客] 慈禧用砒霜毒死了光绪!·董卿:春意盎然让谁哗然? |
彩信·手机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