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案一审宣判
3名被告获刑 处以8000余万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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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05日04:3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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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杭州2月4日电 (记者顾春)备受瞩目的股市非法交易案件“杭萧钢构案”今天上午在浙江丽水一审宣判。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罗高峰(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原系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主任,2006年12月辞职)、王向东(与陈玉兴合作炒股关系)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底至2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与中基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他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向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透露了相关信息。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东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并在3月15日 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陈玉兴、王向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沪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停牌制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之一,涉及许多的信息披露事项及规则,同时也是内地在信息披露方面暴露问题较多和较广泛的一个方面。2007年内地证券市场发生的杭萧钢构(600477)虚假陈述事件令人触目惊心,该事件及其它类似事件让人们越来越强烈关注内地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其中的停牌制度。如何借鉴香港交易所的停牌制度对内地现有制度加以改进是该报告的重点所在。
(责任编辑:赵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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