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火锅店调料师拘禁持刀胁迫同行写"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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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1日15:52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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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的安徽人李某是北京某火锅店的调料师,专门负责火锅店的调料、底料的配置。李某听说朱氏兄弟俩火锅调料配的不错,便动了歪心思。他叫上自己几个哥们将朱氏兄弟俩拘禁了起来,持刀逼迫二人写出火锅调料配方,还当场抢劫手机1部。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07年4月17日下午4点多,李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招聘厨师为名将被害人朱国、朱军(均为化名)骗至本市丰台区某招待所内,对二人进行捆绑,非法拘禁二人达5个多小时。期间,李某等人持刀威胁被害人朱国、朱军,逼迫二人写出火锅调料配方。并且,李某还当场抢劫被害人朱国的三星牌手机1部,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700元。李某等人离开后,朱国、朱军兄弟俩挣脱绳索,报了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我没有持刀,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且李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应与其所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李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经查,李某为获取他人的调料配方,伙同他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故李某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李某辩称其没有持刀的意见,与在案证据相悖,不予采纳。据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4月17日下午4点多,李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招聘厨师为名将被害人朱国、朱军(均为化名)骗至本市丰台区某招待所内,对二人进行捆绑,非法拘禁二人达5个多小时。期间,李某等人持刀威胁被害人朱国、朱军,逼迫二人写出火锅调料配方。并且,李某还当场抢劫被害人朱国的三星牌手机1部,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700元。李某等人离开后,朱国、朱军兄弟俩挣脱绳索,报了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我没有持刀,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且李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应与其所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李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经查,李某为获取他人的调料配方,伙同他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故李某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李某辩称其没有持刀的意见,与在案证据相悖,不予采纳。据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杨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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