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大故意杀人案宣判 杀人专挑男性为练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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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3日13:53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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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万州特大故意杀人、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梅振平、李庆、张友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奇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将军、王恒权、程兵、杨波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在长达53页的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左右,被告人梅振平、李庆、张友雄等人一起商议要在社会上混出名气,并一致认为要混出名气,就要有气质、有胆量,必须找人砍,砍多了就不怕了。同时,几名被告人还商定选择单身男子为作案对象,目的是练刀法和抢钱,并为此准备了杀猪刀等作案工具。随后,三名被告人与汪奇平、夏将军、王恒权、程兵、杨波等另外五名被告人一起,于2007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在重庆市万州区鸽子沟、高笋塘等处作案十一起。其中,被告人梅振平参与共同作案十起,被告人李庆、张友雄参与共同作案六起,被告人夏将军参与共同作案二起,被告人王恒权、程兵、汪奇平、杨波各参与作案一起,先后杀死一人,致重伤二人、轻伤八人、轻微伤一人,并抢得现金900余元和移动通信工具五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八名被告人为练刀法而伤害他人生命、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抢劫和故意伤害罪,不但罪行极其严重,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其中被告人梅振平、张友雄、汪奇平、夏将军、程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实施上述犯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振平、李庆、张友雄、汪奇平、杨波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6.7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波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长达53页的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左右,被告人梅振平、李庆、张友雄等人一起商议要在社会上混出名气,并一致认为要混出名气,就要有气质、有胆量,必须找人砍,砍多了就不怕了。同时,几名被告人还商定选择单身男子为作案对象,目的是练刀法和抢钱,并为此准备了杀猪刀等作案工具。随后,三名被告人与汪奇平、夏将军、王恒权、程兵、杨波等另外五名被告人一起,于2007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在重庆市万州区鸽子沟、高笋塘等处作案十一起。其中,被告人梅振平参与共同作案十起,被告人李庆、张友雄参与共同作案六起,被告人夏将军参与共同作案二起,被告人王恒权、程兵、汪奇平、杨波各参与作案一起,先后杀死一人,致重伤二人、轻伤八人、轻微伤一人,并抢得现金900余元和移动通信工具五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八名被告人为练刀法而伤害他人生命、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抢劫和故意伤害罪,不但罪行极其严重,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其中被告人梅振平、张友雄、汪奇平、夏将军、程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实施上述犯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振平、李庆、张友雄、汪奇平、杨波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6.7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波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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