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费者同意
法院怎可强行调解奥克斯黑车侵权案
| □本报记者 方世璞 |
2008年03月14日08:39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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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浙江奥克斯集团以所谓并购方式杀进中国汽车市场,非法进行汽车生产。但是奥克斯集团在汽车市场只“厮混”了不到18个月,就落荒而出。2005年4月,面对奥克斯集团突然退市及撤销汽车售后服务引发的侵害车主权益问题,张旭洋代表多位奥克斯车主向大连消费者协会集体投诉。在多方申诉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7月14日,张旭洋们将奥克斯集团告上了法庭,要求惩处非法生产、销售汽车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
2006年12月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定奥克斯集团及进行奥克斯汽车生产的相关责任人是非法生产汽车,必须赔偿消费者损失。奥克斯集团方面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6月27日,此案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事双方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张旭洋们还给法院写了不同意调解的意见书。
2007年12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个个电话单独通知张旭洋等车主,你们同意调解,就来法院领钱。不同意调解,就得不到赔款。
张旭洋日前对《市场报》记者说:“从2007年12月20日法官强行‘调解’起,不同意‘调解’的46名车主,先后已经有45名车主被迫在‘调解书’上签字;平均每位车主拿到2.6万元左右,到现在唯独剩下我一人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法官对我说,张旭洋你不同意调解,那就等下去吧……”
法律界专家们分析说,从整个“调解”过程看,本案法官站在奥克斯集团方面,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这种“强行调解”,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此“调解”应属无效调解。
《市场报》 (2008-03-14 第06版)
(责任编辑:吕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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