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学生逃课溺亡 学校被判赔偿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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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02日16:0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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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5月2日电(记者陈晓建)记者由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获悉,一名12岁花季少年上课时间逃课,到学校附近河中游泳,因不识水性、溺水身亡,其所在学校因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被法庭判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份额、赔偿4.7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07年6月4日午后,在中山市古镇镇某小学就读的阿文(化名)和其他两位同学逃课去游玩。下午3时,阿文不顾同学劝阻,脱了衣服就跳入河中,随后,不识水性的阿文溺水身亡。
阿文的班主任老师在当日下午3时即学校下午第二节课下课时,发现阿文等不在课堂,遂打电话给阿文父母。半小时后,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校方立即赶赴出事现场。
2007年6月,阿文的父母向法院起诉了学校,认为学校下午1时40分上课,阿文溺水的时间是下午3时。从1时40分至3时的近一个半小时里,阿文无故缺课,学校没有查找,更未及时通知父母,致使阿文溺亡的事实没有及时得到控制,校方应为此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0万多元。
学校则认为,阿文出事的地点是校外环境,况且阿文是学校的自由往返生,其父母已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由家长负责。其次,对阿文的无故缺课,校方发现后,也进行了查问和通知。而且获悉阿文溺水身亡时,校方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交付了3600元的打捞费。
法庭审理认为,阿文在上课时间未请假,家长作为阿文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学校对缺课学生未清点、未查找,更未及时通知家长,在主观上也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份额。为此,法庭判决学校赔偿4.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
据悉,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日前,校方已履行该判决。
据办案法官介绍,2007年6月4日午后,在中山市古镇镇某小学就读的阿文(化名)和其他两位同学逃课去游玩。下午3时,阿文不顾同学劝阻,脱了衣服就跳入河中,随后,不识水性的阿文溺水身亡。
阿文的班主任老师在当日下午3时即学校下午第二节课下课时,发现阿文等不在课堂,遂打电话给阿文父母。半小时后,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校方立即赶赴出事现场。
2007年6月,阿文的父母向法院起诉了学校,认为学校下午1时40分上课,阿文溺水的时间是下午3时。从1时40分至3时的近一个半小时里,阿文无故缺课,学校没有查找,更未及时通知父母,致使阿文溺亡的事实没有及时得到控制,校方应为此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0万多元。
学校则认为,阿文出事的地点是校外环境,况且阿文是学校的自由往返生,其父母已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由家长负责。其次,对阿文的无故缺课,校方发现后,也进行了查问和通知。而且获悉阿文溺水身亡时,校方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交付了3600元的打捞费。
法庭审理认为,阿文在上课时间未请假,家长作为阿文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学校对缺课学生未清点、未查找,更未及时通知家长,在主观上也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份额。为此,法庭判决学校赔偿4.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
据悉,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日前,校方已履行该判决。
(责任编辑:闫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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