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岁末,四川省乐山苏沙公路开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跃华不断来电来函:反映四川省乐山市交通部门违法强行收回苏沙公司公路收费经营权,使公司蒙受巨额损失。他希望新闻媒体能反映苏沙公司的呼声,维护苏沙公司的合法权益。
苏沙公司苦不堪言
四川省乐山苏沙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是一家具有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经济法人单位。公司经营的范围:主要从事苏(稽)沙(湾)公路和房地产开发。
苏沙公路在20世纪90年代初立项,是政府的收费还贷公路。公路按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15米,路面净宽14米,东起乐山市中区苏稽镇,西至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全长32.8公里,分为市中区段和沙湾段,其中,沙湾段的20.8公里由当地政府通过贷款和集资建设,但到1995年只建成3.2公里,由于当地政府管理不善,最终被迫采用"招商引资"的办法,解决苏沙公路沙湾段的公路修建问题。
1996年2月,苏沙公司与乐山市沙湾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移交协议》,在承担994万元债务的前提下,取得了沙湾段的建设和收费权。之后,苏沙公司先后投资4000多万元用于公路建设。2000年8月,乐山市中区人民政府以2000年99号文批准了苏沙公司与乐山大杨公司(市中区交通局下属公司)签订了《关于苏沙路市中区段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苏沙公司在承担3400万元债务的情况下,取得苏沙公路市中区段的收费权。这样,苏沙公司就完全取得了苏沙公路的经营收费权。
"苏沙公路沙湾段是沙湾区政府留下的一个烂摊子"。苏沙公司董事长刘跃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他说,政府用八年的时间只修了3.2公里路,其中1.4公里只有路基,没有路面,却形成了994万元债务。在这些债务中,除了银行贷款、工程欠款外,还有单位230多万元的私人集资款,年利息最高的达24%。
截至2003年12月,苏沙公路总负债巳达到968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本金7518万元,其余为利息和工程款。关心此段公路的人们都在发问:苏沙公司投入近亿元的资金,何时才能收回本金和利息呢?
根据有关部门对苏沙公路车流量的测算分析,按当时的收费标准,每年可收取通行费400万元,要偿还沙湾段改建的资金和利息,需要16年时间。从苏沙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来看,的确是惨淡经营。
可是,市场变化往往出乎人们的预料。从2002年开始,沙湾区车流量迅猛上升,苏沙公司经营状况开始好转,每月收费增至100万元至110万元,这个收费站成为乐山市28个收费站中通行费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4个收费站之一。
车流量的上升,收费款的增加,无疑给刘跃华董事长注射了兴奋剂,他紧锁多年的眉头终于露出了一丝笑容,终于看到了还贷和盈利的希望。然而,2004年3月30日,苏沙公司接到乐山市沙湾区交通局一纸通知:"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从2004年4月1日零时起,苏沙公路的收费管理权由我局直接行使,请贵公司积极配合做好交接工作。"这条公路的管理权和收费权随之落入区交通局之手,后转入乐山市交通局下属的星源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由他们开始自行收费,但巨额债务却悬挂在苏沙公司的名下。苏沙公司苦不堪言。
职能部门言而无信
为了查明乐山市交通部门收回苏沙公路收费管理权的有关法律依据,记者查阅了大量的有关文件、资料,发现苏沙公司依法对公路进行经营收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政策、技术等级和标准,符合收费经营性公路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十一条写道: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路法》第五十九条写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公路,可以依法收取通行费。其中第二节规定依法收取通行费的条款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由此看来,地方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显然是无效的。
根据交通部1999年9号文件的界定,收费公路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贷款、集资形式修建的公路,为收费还贷公路;另一类是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收费还贷公路经营权的,为收费经营公路。那么,苏沙公路的性质是属于收费还贷公路呢,还是收费经营公路?
苏沙公司董事长刘跃华认为,目前苏沙公路承担着修建和维护公路的所有贷款,而当地政府对这条公路没有向银行贷款一分钱,而承贷主体、还贷主体依然还是苏沙公司,很显然苏沙公路属于收费经营公路。
一知名律师认为,公路建设权、收费权的转让过程,每一步都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都依法签订了正式合同,并取得了省,市、区三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因此,可以认定为:苏沙公路已由收费还贷公路转化成为民营企业投资的收费经营公路。
可是,沙湾区副区长先斌却认为,苏沙公路收费权是省上批准给乐山市交通局的,这条路由于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其收费性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还应是收费还贷公路。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精神,应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要做到"统收。统支、统管、统贷、统还"的"五统一"。乐山交通部门和沙湾区将在今明两年对公路进行大规模改造,所以,要求收回这条公路的收费权,符合沙湾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全区人民的迫切要求。
苏沙公司的一位职工说:"假如苏沙公路的车流量还保持在原有的水平上,月收入通行费也只有30至40万元,那么,请问乐山市交通部门:你们还会强行收回公路收费权吗?毫无疑问:是职能部门利益轮子的驱动,才产生了如此极不公平的结局!"
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苏沙公路的收费权是由苏沙公司通过市、区两级职能部门的申请,由省里三个部门审批的合法收费权。乐山市人民政府以(96)79号文件发布了《乐山市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划分了收费权与收费监督管理权的职责。与此同时,乐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也联合发文,确定由乐山市交通局对苏沙公司的收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收费权由苏沙公司具体负责。
根据上述法律和政策文件精神,苏沙公路是苏沙公司投资和负债修建的经营性公路,而不是政府的收费还贷公路,四川省乐山苏沙公路开发公司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收费权。
按照交通部公路发(2003)10号文件精神,《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原则,正视现实存在问题,坚持"老站老办法,新站新办法",执行国家现行有效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不管是上收管理权也好,实行"五统一"也好,都不能违法行政,不能侵犯企业、公民合法财产的收益权,而只能在《宪法》,《民法通则》、《行政许可法》的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妥善地、协商地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沙湾区副区长先斌强调说,收回苏沙公路收费权的过程,我们注意到要保护苏沙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采用了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遗留问题,对于公司承担的贷款,政府将通过审计手段,责成交通部门统一启用公路收费进行偿还。而刘跃华董事长则说,使我们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当地政府是在没有与苏沙公司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接管公路收费权的。
乐山市嘉定律师事务所一知名律师认为,沙湾区政府的"收回苏沙公路收费权"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其理由是:谁投资谁拥有其产权和经营权,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任何人不得违犯;政府收回公路的收费管理权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苏沙公司车辆通行收费是经政府先许可后又撤销的,由此看来,这些问题只能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市交通部门突然接管收费管理权,引发了大批债权人到苏沙公司追债,苏沙公司不能按时还本付息,银行则开始计征滞纳金,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此外,苏沙公司原来核准免费通行的车辆只有50辆,政府接管后,免费通行车辆增至224辆,仅此一项,每月损失通行费高达10万元。
苏沙公司与乐山市交通局星源公司在民事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上是平等的,在享受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利方面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它是国有公司就可以享受行政许可收费权,苏沙公司是私营公司就不能享受这一权利。毫无疑问:作为一级政府,在没有能力建设公路时就大打"招商引资"的牌子,在公路建成和解决问题之后却实行"驱商退资"政策,这种与民争利的引资方法,是极不可取的,乐山市政府、交通部门应按原来的政策和签署的有关收费协议,将收费经营权归还给苏沙公路开发公司,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来源:时代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