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社会>>社会专题>>深圳百名卖淫女嫖客被游街示众

“公开”与“示众”的界线何在
  2006年12月11日13:4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涉黄人员被处理。此事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关注。一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指此举违反了禁止“游街示众”的明文规定,侵犯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并“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但福田警方则辩称他们的做法是“公开处理”,符合法律程序;而且当地居民对警方这一做法也“拍手称快”。(12月7日《新快报》)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联合下文,明文禁止将罪犯“游街示众”。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中也没有“游街示众”,对公权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相反,“公开处理”不仅不违法,而且行政公开、司法公开还是法治社会所提倡的。那么,福田警方的行为究竟是“公开处理”还是“游街示众”?二者的界线在哪里呢?

  “示众”也是一种“公开”。但二者的程度不同。“游街示众”是“公开”的极端形式,而“司法公开”则是有限度的公开。这种“限度”体现在公开的场合和途径的选择上。具体地说,行政或司法公开指的是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行为必须透明化(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公众或媒体获取行政和司法信息的无障碍化。但公开绝不能侵犯基本的人权。因此,必须限定公开的场合和方式。比如,处理违法犯罪者应该在专门的办公场所进行,只要敞开大门就行了。

  在现代文明社会,人权的价值高于一切。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其基本人权也应该受到保护。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都尽可能地保护违法犯罪者的基本人权,禁止“游街示众”就是这方面的体现。

  既要求司法公开,又不能游街示众,这确实是一对矛盾。要处理好这个矛盾,关键是要把握好度。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公开处理”和“游街示众”的界线应该就是司法机关的门槛———在门槛内的公开就是“公开处理”,而跨出门槛的公开就是“游街示众”。如果是在允许媒体随便采访、准许公民随便旁听的情况下,在看守所、审讯室或审判庭等地方办案,那当然是“公开处理”。但像福田警方这样把违法犯罪嫌疑人拉到两个广场上,那就是“示众”;而违法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在无遮挡(一般用的都是大卡车)的情况下被拉往广场,那么这个过程也是实质上的“游街”。

  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就在这个日子即将来临之际,深圳发生那样的事情确实值得警醒。而群众对“游街示众”的“拍手称快”,更让人感觉到法制宣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许“公开处理”与“游街示众”的界线还需要探讨,但这一事件以及引发的争论却肯定是有意义的———实际上,这就是一场最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盛大林)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刘进)


相关专题
· 深圳百名卖淫女嫖客被游街示众
相关新闻:
· “陪床保姆”现身郑州 不满意可随时调换 2006年12月10日
· 越南少女被逼海南卖淫 女人贩也曾被拐卖 2006年12月08日
· 律师称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实质是游街示众 2006年12月07日
· 姚建国律师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 2006年12月06日
· 上海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质疑深圳涉黄示众行为 2006年12月05日
· 发廊女当街阻挠执法 口出脏话躺地不起 2006年11月29日
· 长春部分酒吧从事异性陪侍 多名女大学生参与 2006年11月27日
· 男子为答谢朋友为其找卖淫女被拘役 2006年11月27日
· 记者乔装嫖客暗访网上拉生意卖淫女 2006年11月24日

打印文本   我要纠错  查看留言   强国社区   给编辑写信    E-mail推荐
 

请注意: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新闻排行榜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65)| 京朝工商广字第0394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06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