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遭劫后撞飞劫匪 正当自救还是以暴易暴
| |
2008年07月17日10:14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 |
![]() |
![]() |
视频新闻:女司机撞死劫匪 被封“巾帼英雄”
回放:女司机等绿灯20万现金被抢 驱车连撞2劫匪
“等司机从车上下来时,我们才发现原来是一个瘦瘦高高的女子!”7月1日傍晚7时20分,一群围观市民争先恐后地对记者说道。这些市民赞扬的女司机,20分钟前在顺德容桂南区一十字路口等绿灯时,被敲破车窗玻璃抢走了20万元,让人惊讶的是,这位女司机沉着应对,先是高速追赶迫使一名劫匪被摔下摩托车,之后再逆行撞倒第二名劫匪,当场夺回被抢的20万元现金。
记者赶到现场时,追赶劫匪的女司机已由公安人员带走协助调查。而撞倒劫匪的黑色小轿车则停在路边,在离小车20米外,斜倒着一辆摩托车,近20米的路面几乎全是撞车后留下的碎片。
13日,佛山市公安局确认,“有一名劫匪当场死亡,有一名劫匪被治安员当场抓获,司机正在公安机关协助调查。”[详细]
后续:被网友封为“巾帼英雄”
事后,网络上,90%以上的网友都赞成女司机的勇敢行为,有人将其封为“巾帼英雄”,其中一位还希望将其推选为“广东十大女杰”。[详细]
各方观点:
律师:公民应享有“追捕权”
苏用和律师表示:“我的观点是,容桂女司机与龙女士的案件性质一样,两名女司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很难说,毕竟龙女士的行为导致一名劫匪死亡。”
“在容桂女司机事件之后,我和全国的律师同行进行了讨论,有一个观点必须提出来,就是有人认为劫匪抢钱后逃窜,实际上抢劫过程已经完成,女司机再去追,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了,因为在传统观点上,正当防卫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的过程中,被害人做出保护自身权益的行动。”
“不过,在经过对现行法律的研究后,我们发现女司机其实享有‘追捕权’,当公民的正当财产受到侵犯时,他完全有权利去实施追捕,将自己的财产夺回。而在这一过程中,关键看女司机的目的是什么?很显然,她是要夺回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主观去撞死劫匪,从这点上看,她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我反复强调,刑事责任的免除不代表民事责任的免除,像龙女士的案件,她追讨财产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年轻男子的死亡却与其有直接的关系,从民事方面上说,龙女士是很难一点责任也不承担的。”[详细]
社会学家:以暴制暴不可取
暨南大学大众传播学的吴文虎教授分析道:“以暴制暴并不可取。治安治理人人有责,如果每个人都把有价值的线索向警方透露,每个人目睹小偷、劫匪恶行都能挺身而出,或者说,每人每天都自觉做一件维护治安环境的小事情,我们的治安环境肯定会有改善。”[详细]
市民:普通人在驾车追贼时造成的伤害怎么办
市民吴先生表示:“龙女士的做法是人之常情,但是这种事情不应该鼓励。如果每个司机被劫后都驾车追贼,是不是每个司机都能保证不伤及旁人?同时不引发其他车辆的交通事故?对于这一点,我们大家都应该思考。”[详细]
纵深:
人民时评:谁制造了女司机的非制度化自救?
所谓非制度化自救是指当公民所经历的事件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或突发情况的时候,不能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措施来迅速解决问题,而只能依靠一次次的自身博弈。而结果,则取决于每一次博弈的特定结果。女司机事件正是如此——保护了财产没撞死抢劫者,幸运;保护了财产却撞死了抢劫者,犯罪。
由此,不妨追问,谁制造了女司机的非制度化自救?
当三名歹徒凶残地“敲烂车窗玻璃,揪住龙女士头发,抢走她的钱,还将她脖子割伤”时,且不说人抵抗的本能,更何况还是抢走她全家生存的8万元钱,她如不冲上去,全家就没钱吃饭了。假如这个时候,有人还所谓“理智”的去谈“不应以暴制暴”,难道应该原地等待,让罪犯诚心悔过后开车把钱还回来?[详细]
相关案例:
辽宁的哥撞死劫匪获刑11年后改判4年
2006年2月11日晚11时许,蔺战强在营口市阳光酒店附近上了杨友刚的出租车后拿出尖刀抢劫。杨将仅有的60元和一部手机交给了蔺战强,蔺随后下车离开。杨友刚觉得窝囊,于是调转车头,朝蔺撞去。杨友刚将蔺战强撞倒后报警。蔺经抢救无效死亡。
辽宁营口站前区法院一审宣判:杨友刚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共计15万元。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友刚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故意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蔺战强身体,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杨友刚及其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营口市中院裁定此案发回重审。站前区法院重审认为,考虑到被告有自首情节并已履行赔偿,且被害人行为有诱导其犯罪等因素,对杨友刚作出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详细]
湖南的哥撞死抢劫者被判3年6个月
2004年8月1日晚11时许,出租车司机黄中权(上图)被两名男子抢走数百元现金和一部新手机,黄中权立即驾车追赶。两名劫匪跑出20多米远后坐上一辆摩的,黄中权驾驶的士将摩托车撞倒,慌张的劫匪当即爬起来继续逃窜,黄中权加大油门冲过去将一人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8月3日,黄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黄中权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赔偿原告人姜再生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详细]
|
|
(责任编辑:游海滨) |
热图推荐 |
|||
|
| ||
|
| ||
播客·视频 |
|||
|
|
||
频道推荐 |
|||
|
|
||
|
·人民本色:张文莉 轮椅上的橄榄球梦 ·人民本色:杨毅斌 呼伦贝尔最后的上海知青 ·数字中国:全国首例因"性骚扰"获刑案 个案的胜利? ·苏州平江河畔缺排污管道 居民河滩洗马桶煞风景 |
|||
|
[一语惊坛]干部任用满意度民调不妨从信阳最牛别墅开始! [论坛]奥运开幕之前要抓一批贪官?·副部级干部嫖妓上百 [访谈]"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座谈·抗震小英雄做客强坛 [辩论]肥猪获名"朱坚强"咋看·本科录取分数比专科高咋看 [博客]习近平"行百里者半九十"告诫啥 中纪委"单挑"国企? [博客]半年查办101官员谁震惊! 美严打中国贪官1000人? |
彩信·手机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