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大家谈丨解读“医师法”
保障和惩罚两手抓,这部法律给医生更多安全感
编者按: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已经施行了20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的出台有何意义?怎样平衡医患关系?对此,人民网《良法善治大家谈》栏目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一段时间以来,医师的执业环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改善医师执业环境,促进医患和谐,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师的安全。
8月20日通过的医师法共计7章67条,新增“保障措施”章节和19个条例,基于旧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是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从执业医师法到医师法,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沙玉申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去掉“执业”二字,与我国涉及职业类别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协调统一,且与中国医师节的内涵相一致,管理和服务范围也相应扩大。同时,去掉“执业”二字,不仅强调医师职业行为要规范,也强调要科学保护医师合法权益。
弘扬职业精神 立法向更高质量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医学科学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对医疗行业的冲击以及价值观的变化,医师在执业中面临更多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重申医师职业精神根本的、普遍的原则和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告诉记者,医师法亮点之一就是将弘扬医师崇高职业精神等新理念入法。
医师法在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医师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同时,该法第五条将每年8月19日定为中国医师节。“这对营造尊医重卫的氛围、弘扬医师职业精神、促进医患和谐有着非常积极重要的作用。”邓利强称。
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之外,并不承担治病救人的法定职责。作为专业人士,医务人员在公共场合遇到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时,实施救治的行为,或其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不能适用于在医院内救人的标准。但经过专业培训的医师出手相援,能让一条生命获得更大的救治希望。因此,积极鼓励医师在院外施救,显得尤为必要。
“将‘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放在医师法中值得肯定。”邓利强认为,鼓励医师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一方面凸显了我国对医师专业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精神,保障了人的生命健康,立法向更高质量发展。
认可多点执业 医师更需注意避免医患纠纷
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青斌解释,由此可以得出两个信息:一是医师多点执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但存在限制性条件,即必须确定一个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二是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监管。
与此同时,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王青斌表示,从中可以看出对医师多机构执业严格规制的态度。
按照2014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规定,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因此,沙玉申认为,在医师多点执业的情况下,医疗损害或纠纷的责任承担更为复杂。所以,未来在落实多点执业政策中,医务人员要更加注意避免医患纠纷。
保障执业安全 从法律层面对“医闹”说“不”
医师法在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方面力度更大。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邓利强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相呼应,并且强化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对防止暴力伤医,维护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医师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本法第六十条对“医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王青斌认为,以上这些规定明确医师人身安全不受侵犯,释放出国家重视打击“医闹”的信号,从法律层面向“医闹”说“不”,对于“医闹”实践治理有着引导作用,对于维护医师尊严、优化医疗环境、缓和医患关系也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实习生刘佳莹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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