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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处罚措施,让非法“助考”难以横行

赵晓明
2021年11月04日08:25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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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银行笔试发车!包进面试!100%一手题源答案……”眼下,正值秋季校园招聘旺季。众多企业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将招聘笔试从线下改为线上进行。而此时,“助考”组织者则瞄准了这一“商机”,推出付费“助考”服务,雇用“枪手”帮助考生作弊(据11月3日《北京晚报》)。

  事实上,大学应届毕业生花钱雇用“枪手”帮助自己考试存在诸多风险。第一,让“枪手”帮助考试,缺乏相关的协议和法律作为保障,尽管不少“助考”组织者会给出口头承诺,但实际操作中,还是经常有求职者遭遇钱款“有去无回”的情况。第二,雇用“枪手”参与考试,应试者和“枪手”都可能会触犯法律,如果触及刑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雇用“枪手”参加考试,不法分子可以实时监控用户手机的所有操作,不仅包括输入密码、解锁的过程,还有弹框显示短信、微信、其他App推送的内容,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笔试“枪手”日益猖獗,究其根本还是处罚力度和处罚精准度不足。刑法规定,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考试由于出题、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设置、阅卷、成绩的使用、录取等诸多环节都严格规范以及违法成本高等原因,不法分子少有涉猎。相比于国家考试,其他考试由于组织相对松散以及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等原因,更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成为不法分子紧盯的一块“肥肉”。

  而实际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替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但也应该注意到,司法解释中虽然对构成刑事处罚要件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但对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其他“替考”行为并未作规定,很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不法分子仍逍遥法外。因此,要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一方面,需要继续细化“替考”行为的事后处罚措施,“大罪”和“小罪”都不能放过,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严惩,对不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也不能手下留情,要做到精准打击,确保监管不留死角。另一方面,也应避免简单地一罚了之,要探索建立多元处罚措施,对“枪手”和雇用“枪手”的考生建立黑名单制度,并终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既对违法者形成强有力震慑,更让违法者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此类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当然,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考试组织方可以考虑采取多元化的考试评价方式,既破除单一的以笔试成绩论英雄,又减少笔试“枪手”肆意横行的乱象,更便于对考生进行全方位综合评价。“替考”灰产严重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因此,对于“替考”灰产必须严厉打击,进一步细化处罚措施很必要。

(责编:马昌、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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