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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利息凭什么不还?

查洪南 向静
2021年11月24日08:40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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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自己的案子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申请人林奶奶心里的一块儿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2020年10月的一天,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检察院(下称天府新区检察院)12309大厅来了位特殊的客人——一位头发花白,步履蹒跚的老人。她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林荣。从家到天府新区检察院有几十公里的路程,公交转地铁需要花费一个多小时,年过八旬的她专程前来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林奶奶听力不好,接待她的检察官就提高音量与她交谈。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耐心交流,检察官才弄清原委。

  原来,林奶奶的老伴已经去世了,她和养女周洁相依为命。2014年,周洁在前夫刘春的恳求之下,先后向银行和他人分别借款30万元、10万元,前者利息每月2400元,后者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4500元。刘春向周洁保证,自己的拆迁款一到账就会立刻还钱。

  没想到的是,刘春在还了10万元借款中的1.5万元后就逃之夭夭了。因为是以周洁的名义借钱,银行和债主都追着她要钱。一开始,周洁想尽办法借钱还利息。随着借款越来越多,她已无处可借。债主也越逼越紧,甚至追债追到家中,周洁无奈之下决定向母亲求助。

  想到女儿每月都要支出巨额利息,还要被债主威胁,林奶奶心急如焚。思来想去,为了女儿,靠微薄退休工资生活的林奶奶,决定拿出全部积蓄先代刘春还款。

  林奶奶通过刘春的父母找到刘春,商量由自己代刘春结清两笔欠款,自己成为刘春的债权人。刘春欣然接受。2017年,刘春向林奶奶出具借条:“今向林荣借款如下:第一笔借款:2014年3月28日借款30万元,原定2017年3月27日还清本息,每月利息2400元;第二笔借款:2014年9月17日借款10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还本金1.5万元;两笔欠款共38.5万元,已还利息约三四万元,其余都未还,以上所欠本息于2018年3月27日归还,如未还我负责任。”

  2019年,在多次催促仍未收到还款之后,林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春归还本金38.5万元及利息18万元,但法院仅支持了林奶奶索要借款本金的诉求。

  借条上载明的合法利息凭什么不还?林奶奶不服一审判决,待判决生效后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后仍维持原判。林奶奶无奈之下,只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林奶奶腿脚不便的实际,多次前往林奶奶家中了解情况。在审阅了法院审判卷宗的基础上,询问了周洁,走访了原贷款银行和其他贷款人,核实了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春的借条中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2021年4月19日,天府新区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对该案予以改判,判决刘春按照借条载明的事项向林奶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编:马昌、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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