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会议纪要
人民网北京11月25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长江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黄河纪要》),总结长江、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流域审判经验、明确审判规则,指导各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确保依法公正裁判。
《长江纪要》: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据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介绍,《长江纪要》分为引言和正文两部分。引言明确,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严格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强化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的相应责任追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功能作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前至事中事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正文部分共4方面内容15个条文,聚焦非法采砂和非法捕捞、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等长江流域司法审判中的重点法律适用问题。健全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综合考虑砂石等资源破坏程度、河道水生态破坏情况、河岸堤坝和航道安全等因素,依法认定长江违法采砂法律责任。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对于在上游违规取水用水,造成下游生态流量受损的,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长江纪要》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将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及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作为刑事量刑情节,保障长江十年禁渔。
《长江纪要》同时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严格认定水污染责任,不得以污染物排放未超过相关标准、不属于相关标准列举的污染物种类等抗辩事由,主张污染责任免除或减轻。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的全面、全链条打击,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等行为的侵权人,以及为其提供帮助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长江纪要》提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推动长江流域深入开展以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的绿色发展示范。支持以生产技术绿色改造资金,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引导企业绿色转型。鼓励适用补种复绿、碳汇认购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增强森林、土壤、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黄河纪要》: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 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
据杨临萍介绍,《黄河纪要》由引言和正文两部分构成。引言对各级法院推进黄河司法治理提出三方面整体要求。一是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把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严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二是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加大环境犯罪刑事制裁力度,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职,强化环境违法的司法惩戒。三是坚持全流域系统治理,统筹流域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系统治理,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确保黄河长久安澜。
《黄河纪要》正文部分共4方面内容17个条文。其中强调,要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强化对违规取水用水等突出问题的司法治理,妥善审理取水权纠纷案件,保障居民、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的合法权益。加强黄河上游雪山冰川等水资源保护,妥善审理中下游水沙关系调节行政案件,提升全流域水源涵养能力。
《黄河纪要》提出,要严厉打击流域污染。依法从重惩治向黄河干支流和湖库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水污染犯罪。综合生态环境损失、环境修复难度等情况,依法提高刑事罚金刑数额,增强刑事惩戒威慑力。综合环境污染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人身、财产及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
在深化黄河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方面,《黄河纪要》坚持保护弘扬与司法惩治并重,依法惩处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为,依法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此外,《黄河纪要》提出,要妥善认定涉高耗能高耗水项目的合同效力,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推动产业结构绿色升级。
“保护好、治理好长江、黄河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杨临萍表示,最高法将切实指导长江、黄河流域各级法院以两个纪要的出台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环境司法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审判机制改革创新,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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