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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通车前后,偷井盖定了不同的罪

江苏仪征:适用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对相同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准确定性

李星 卜艳 林倩雯
2021年12月09日08:19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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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道通车前后,偷井盖定了不同的罪

小小的窨井盖关乎千万人的出行安全。但在盗窃分子眼中,这些散落在城市道路上的“安全盖”,却成了他们的“致富盖”,他们将罪恶的双手伸向窨井盖,留下了“吃人”“吃车”的重大安全隐患。

经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郑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4月13日凌晨,路上人车不多,马女士下班后沿着仪征市工农北路非机动车道骑行。马女士的骑行速度并不快,但就在她行进的路线上,一个张开的“黑洞”早已埋伏好了。

只听到“砰”的一声,马女士的电动车车轮掉入窨井,她当即从电动车上跌落,经医院诊断,其左股骨骨折,需要卧床三个月。

其实,在工农路以及与之交叉的328国道的辅路上,3月到4月间,先后有30余块窨井盖丢失,偷走这些窨井盖的正是周某和郑某。

周某和郑某是夫妻,平日里靠收废品为生,日子过得十分拮据。今年3月上旬,周某向郑某提出偷东西贴补家用,得到了郑某的赞同。因为周某腿脚不便,二人将目光瞄准了马路上的窨井盖。

二人进行了分工,周某骑着平时收废品用的蓝色三轮车载着郑某,挑选正在维修或者刚刚修好的路段,周某负责撬、搬窨井盖,郑某负责望风,有时也帮忙搭把手。

因为害怕被人发现,二人通常会选择在凌晨4时左右下手,他们以夜色为掩护,于今年3月至4月间,先后偷盗了30余块窨井盖。二人将这些偷来的窨井盖当废铁卖给了一个废品收购点,为防止废品收购点拒收,周某还会将偷来的窨井盖砸碎再运过去。二人共得赃款2000元左右。

马女士受伤后,仪征市公安局又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铺设于该市328国道南北辅道、工农北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等地的窨井盖被人盗走。几天后,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周某、郑某,二人对偷盗窨井盖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人一般采用撬棍、手搬的方式盗窃作案,共12起。但是盗窃的地点不一样,涉及的罪名也就不一样。”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二人实施盗窃的328国道是今年3月28日正式通车的,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不同地点的窨井盖涉嫌的罪名不一样,其中,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鉴于该案涉及328国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且涉案罪名复杂,仪征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复勘现场,就侦查方向、罪名认定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被盗窨井盖附近及被盗地点前往销赃地点之间沿途的监控设备加以排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8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28国道正式通车前,人流、车流量较少,3月28日正式通车后,人流、车流量开始增大,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已威胁到公共安全。”承办检察官介绍,“因此应以2021年3月28日为时间节点,将之前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之后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月1日,仪征市检察院以周某、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日前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条: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责编:吴楠、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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