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甲醛,判!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针对在食品中添加甲醛并销售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判决支持。
2020年6月起,李某在仓山区盖山镇上岐村一铁皮房内加工鸭胗带、鸭肠、黄喉、牛百叶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一类致癌物甲醛,并进行销售。
同年9月23日12时许,盖山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清查时抓获李某,当场查扣疑似添加有毒有害液体的鸭胗带22.24公斤、鸭肠7.82公斤、牛百叶80.82公斤、鱼泡14.04公斤、黄喉138.33公斤、黄喉(袋装)9.56公斤,以及甲醛溶液14瓶。
经检测,在涉案牛百叶、鸭胗带、鸭肠、黄喉(袋装)中含有甲醛成分。
仓山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明知甲醛系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添加剂,仍然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并销售,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因其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李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除提起刑事诉讼外,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仓山区检察院还于今年10月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综合考虑社会危害、违法持续时间、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和刑事处罚等因素,诉请法院判令李某缴纳销售金额三倍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4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10月28日,该案一审宣判,李某因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仓山区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也全部获支持。
为深入落实最高检、最高法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仓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积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7月,仓山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签订《福州市仓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赔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并规定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申请流程、监管职责等,确保账户资金合理合法使用。(黄韫颖 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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