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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与监狱巡回检察有何不同?最高检回应

2021年12月27日13:15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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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李楠楠、薄晨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介绍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与2018年的《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相比,此次《工作规定》新增了对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的内容。那么,看守所巡回检察与监狱巡回检察在工作模式方面有何不同?在回答人民网记者该提问时,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相比监狱而言,全国看守所数量众多,但看守所在押人员规模普遍比监狱小,看守所在押人员大部分是未决犯,就是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少部分是判处拘役以及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留所服刑的罪犯。针对看守所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工作规定》对看守所巡回检察的有关要求作出了区别于监狱巡回检察的规定:

一是巡回检察的组织层级不同。在对交叉巡回检察的规定中,与监狱不同,对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根据情况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全国看守所的数量众多,且大部分都属于县级看守所,行政层级跟监狱不同,完全由省级检察院组织交叉巡回检察未必合适,所以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组织,这样规定有利于各地区因地制宜地对看守所开展交叉巡回检察,更好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

二是巡回检察的时间不同。对看守所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和交叉巡回检察的时间,以及开展现场检察的时间均比对监狱要求的时间短,主要基于看守所规模小、流动性大这些特点考虑,让巡回检察时间安排更有针对性,更加合理、高效。

三是巡回检察的数量要求不同。对于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没有像对监狱要求的每年开展三分之一的要求,而是规定选取辖区内一定比例进行交叉巡回检察,并要求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这一数量要求上的区别,充分考虑了全国看守所数量众多的情况,从实事求是、不过度追求数量,保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质效的角度,作出了这一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没有规定每年要对看守所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的具体比例,但是省级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要将对看守所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的比例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于看守所巡回检察的重点,《工作规定》第八条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侯亚辉表示,最高检将看守所的监管安全防范、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依规使用警戒具和适用禁闭措施、羁押期限的管理、留所服刑罪犯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等作为巡回检察重点内容。注重排摸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和违法违纪线索,以及查找在看守所内可能诱发非正常死亡、安全事故、不稳定事件的重大和深层次问题,确保看守所始终守住监管安全和人权保障底线,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还要同步检查派驻检察的工作,解决派驻检察存在的履职虚化、弱化的问题。要巩固和用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推动解决普遍性和共性问题,促使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和派驻检察履职水平进一步提升,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文明进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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