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新规
人民网北京12月28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令保全措施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介绍,禁止令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其规范适用将有助于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杨临萍介绍,最高法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身特点,将延伸探索采取生态环境禁止令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指导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工作实践。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申请主体、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等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规定》,以实现禁止令保全措施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及时性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统一法律适用。
《规定》共14条,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和程序、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属性,规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全裁定基础上制作单独的禁止令予以公示,既体现了行为保全制度的一般特征,又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需要。
《规定》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其中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或者损害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规定》提出,在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时或者过程中可以申请诉中禁止令。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紧急情况,在提起诉讼前可以申请诉前禁止令。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此基础上,《规定》细化了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的因素:一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二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三是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四是申请人的诉求应有基本的依据等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规定》总结环境司法实践经验,对禁止令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予以规定。明确了询问、勘查、复议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诉讼权利。规定了申请人的担保责任,防止恶意申请和权利滥用。规定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提前解除,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此外,明确了不履行禁止令保全措施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履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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