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不能简单等同于月收入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的问题,发布提示:春节放假期间,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的核算方法不同,小时工和全日制用工的核算方法也不同,核定加班工资基数时,不能简单等同于月收入。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加班费核算方法不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1月31日(星期一,除夕)至2月6日(星期日,初六)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其中,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三天,即2月1日到2月3日;另外四天是周末休息日或调休日,即1月31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
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2月1日到2月3日是法定节假日,在这3天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300%的加班工资;在1月31日和2月4日到6日这4天加班的,单位要先安排劳动者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
核算加班工资基数
需以劳动合同为准
核算确定“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并不是简单地用劳动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数或者小时数,而是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如:小张是全日制用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农历大年初一他加班5小时,劳动合同中明确,他的月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其小时工资基数为8000元÷21.75天÷8小时≈45.98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为45.98元×5小时×300%≈689.7元。
小时工法定节假日工资
不得低于59元/小时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通常称之为小时工),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59元/小时;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25.3元/小时。
另外,值班不等同于加班,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为非生产性的责任,且是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因此,值班不涉及加班工资的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强调,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支付或拖欠加班工资等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拨打统一的投诉举报与政策咨询电话12333了解相关政策,并可以举报投诉;二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三是向所在辖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记者 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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