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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亮点一览

2022年03月07日08:40 |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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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这是一部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

   3月5日,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自1979年通过施行以来的第六次修改。这部共48条的修正草案如何体现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修正草案开宗明义,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除了以法律文本的方式呈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在修正草案的方方面面——

   在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强化地方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方面,修正草案强化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的审查监督,特别是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基础上,增加“重大项目”。

   在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方面,修正草案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在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方面,修正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并予以公开;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修正草案还完善了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明确要求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修正草案说明时强调,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利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完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优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工作质量

   根据修正草案,此次修法拟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别增加10名,即省、自治区、直辖市45人至7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9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29人至5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61人。同时,修正草案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

   据了解,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40多年来一直没有修改,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自2004年后也一直没有调整。王晨指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普遍人口较多,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大任务,保证适当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利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广泛性,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监督等工作质量。”

   与此同时,修正草案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机构设置作了进一步完善——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列名的专门委员会中,增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明确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比照有关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2015年地方组织法修改,曾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实践中全国不少县、自治县撤销县级国家机构所在地的镇,改设街道办事处,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亦做了上述规定。

  补充完善地方政府的组织职权,提升行政效能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承担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此次修正草案专设一节,明确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包括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明确坚持政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明确地方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同时,修正草案对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职权作了补充完善,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等。

   修正草案还明确了地方人大对地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相关制度、区域协同立法和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充实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等相关内容。(记者 刘华东)

(责编:温璐、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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