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弃子不养,法律自有说法
江苏宜兴法院判决一弃婴者构成遗弃罪并撤销其监护权人资格
导读
《诗经》有言:“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人世间,有一种感情,不以回报为前提,不随岁月而消磨,那便是父母对子女的爱。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少数不称职的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甚至狠心遗弃子女。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弃罪案件,19岁的母亲将出生27天的儿子遗弃在路边,虽经法官教育后仍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最终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刑,并被撤销监护权人资格。亲子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关系着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法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该案法理进行了解析,希望当代年轻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培养自强自立的社会责任感,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闪恋闪分后生下男婴
2020年5月22日早上,天刚蒙蒙亮,家住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某村的张老太准备出门买菜。她刚走出家门,就听到一阵孩子的哭声。“时间很早,很多人还在睡觉,小孩的哭声格外明显。”循着哭声找去,她很快就发现了村口路边放着一个箱子,里面有个裹着襁褓的小婴儿,孩子的小脸冻得通红,哭得声嘶力竭。“谁把孩子丢这里了?”张老太赶紧抱起孩子,四处呼喊,但一直没人应答,无奈之下只能报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通过调阅监控,最终锁定了遗弃孩子的人就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晓柳。
来自安徽的晓柳出生于2001年,由于从小叛逆、不满父母管教,她与父母的关系比较疏远,读高一时便选择了辍学,离开老家外出打工。然而谁也没想到,因为一场不成熟的恋情,晓柳的人生被改写。
2019年7月,刚成年的晓柳在浙江认识了一位男生,长时间漂泊在外的经历让两名年轻人迅速陷入恋情。短短三个月后,双方却因性格不和分手,彼此删除微信,此后再无联系。
2020年春节前夕,晓柳发现自己怀孕了,这让她感到恐慌。害怕被家人知道,晓柳从老家独自乘车来到常州租住的房子。自己还是个孩子,怎么养孩子?况且这段感情已经结束,怎么处理掉孩子成了晓柳最焦虑的事。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出医院需要出具相关手续,晓柳嫌麻烦,只能一直拖着。
2020年4月,晓柳突然出现早产症状,被送往医院后产下一名男婴,体重仅3斤多。医生建议将男婴立即送往儿童医院治疗。晓柳却称自己没钱,也不同意联系家属,强行带着儿子出院,回到了出租屋里生活。没有工作又不愿意向家人求助,晓柳只能向朋友借钱度日。
狠心遗婴被判处刑罚
虽然孩子先天不足,但好在有母乳的哺育,依旧一天天成长起来。然而晓柳却高兴不起来,她觉得自己一无工作二无积蓄,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小孩。一段时间后,照顾孩子的繁琐生活也让晓柳感到身心俱疲,“听到他哭都烦得要死”,晓柳萌生了将儿子送养的心思,但经过上网查询后,发现正规送养需要经过很多道手续,她觉得太麻烦只好作罢。
2020年5月22日,晓柳天不亮就起床,给儿子穿上新买的衣裳,便抱着他出门了。她特意从常州市武进区打车赶到宜兴市周铁镇,将出生仅27天的儿子和一些宝宝衣物放在紫色储物箱里,狠心遗弃在一处村道口。“这里来往的人多,孩子或许可以找个好人家。”晓柳心意已决,头也不回地离开了。路过的村民张老太随后发现该男婴并报警,民警将男婴送至宜兴市儿童福利院。通过查询周边监控,民警锁定嫌疑对象,晓柳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没想要这个孩子,起初想去医院做手术,因各种原因耽误了,没想到孩子早产了,现在也不想养他,觉得养他是负担。”晓柳对自己遗弃男婴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始终表示自己无力独自抚养儿子。甚至在取保候审后,晓柳已找到一份临时工作,但她仍不愿意将儿子从福利院接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晓柳作为母亲,对年幼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但其拒绝抚养,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亲生儿子遗弃在路边,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拒不抚养被撤销监护权人资格
“刚来的时候又黑又瘦,还没精神,现在养得白白胖胖,就数他最皮。”福利院的护工对男婴疼爱有加。孩子被送到福利院后,晓柳从未看望过孩子,但福利院却给了孩子一个温暖的家,让他健康成长。
虽然在福利院生活一年多了,但这个孩子的监护权还在母亲晓柳手中,成了有妈的“孤儿”,无法享受孤儿应有的国家保障。2021年6月,宜兴市民政局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
为妥善审理该案,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并在晓柳刑满释放后,与其进行了沟通,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庭审中,晓柳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儿子,且无法提供孩子父亲的身份信息,同意将孩子的监护权人更改为民政局。法官又电话联系在外务工的晓柳的父母,他们均表示无力抚养晓柳所生男婴,放弃对该男婴的监护权。晓柳所在村委会也明确表示放弃对男婴的监护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柳对男婴实施遗弃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男婴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男婴的父亲身份不明,无法征询意见,其外祖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晓柳住所地村委会明确表示不担任男婴监护人,而男婴被晓柳遗弃后由宜兴市民政局下属社会福利中心代养至今,由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晓柳对所生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裁判解析
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犯罪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类人的共同特点是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没有其他人的扶养,就无法生活下去。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对上述群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如行为人的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构成犯罪,通常包括: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亲生父母将子女遗弃的案件。被告人晓柳作为母亲,对年幼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其儿子出生不满一个月,显然生活不能自理,而被告人晓柳作为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具有抚养能力却拒绝抚养儿子,将儿子遗弃在路边,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应予惩处。
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资格撤销的规定,既是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和制约,也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
被申请人晓柳作为母亲,是男婴的监护人,依法负有对男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晓柳在男婴出生27天时即将其遗弃,不对男婴进行养育。因该行为构成遗弃罪,晓柳被判处刑罚。而刑满出狱后,晓柳对代养在儿童福利院的男婴仍未能积极履行监护人义务,并明确表示无能力抚养男婴,同意民政局提出的变更监护人申请。晓柳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男婴的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民政局作为因法律规定而具有特定职责的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晓柳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与男婴有血源关系的父亲无法联系,男婴的外祖父母又明确表示无能力抚养,而民政局不仅能够为男婴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男婴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故指定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有利于充分保护男婴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刑民并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庄绪龙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理论上,遗弃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即违反法律明确的作为义务,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
一方面,本案中,晓柳未婚生育的男婴,是否为遗弃罪中的犯罪对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见,即便该男婴为非婚生子女,但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不容否定。
另一方面,在构成要件视角,成立遗弃罪这种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存在作为义务;其二,行为人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其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作为义务,且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危险。在本案中,虽然晓柳在案发时刚刚成年,但其作为男婴的亲生母亲,显然具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值得讨论的是,晓柳是否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我们认为,回答是肯定的。首先,晓柳尽管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但其系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应当推定其具备抚养能力。其次,晓柳即便个人抚养子女存在困难,但其可以向幼儿的亲生父亲主张抚养费或者寻求其他社会性帮助措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是,晓柳并未向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亲告知生育子女的事实,亦未主张抚养费,而擅自遗弃该未成年子女,这显然不当。故而,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方面,当事人晓柳辩解其不具有抚养能力的理由,在刑法上并不充分。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中的遗弃罪,规制的是具有扶养能力的行为人拒绝扶养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目的是通过刑法的严厉制裁手段强力引导、鞭策行为人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但本案中,晓柳在服刑完毕后,仍然表示其无抚养能力,且未能提供男婴亲生父亲的联系方式,致使该男婴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着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关于监护权撤销与变更的规定,将男婴的监护权依法变更为民政机关,充分保障了该男婴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充分展现了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的生动体现。(陆亚琴 庄 妍 何 逸)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