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新水平
——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创新宪法实施工作情况
2022年是现行宪法颁行40周年。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决落实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积极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奋力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加强和创新宪法实施工作,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把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
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律17件,修改法律26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11件。立法工作直接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的宪制特点更加鲜明。
一是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宪法规定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等组织法。同时在监察官法、教育法等十几部法律制定修改中,明确规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重要制度保障。二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安全、外交、领土等规定,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海警法、陆地国界法、数据安全法等。三是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宪法,制定修改兵役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印花税法和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五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制定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援助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其中,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专门增加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宪法对新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制度内涵。
二、贯彻落实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和精神,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健全完善人大组织制度和议事程序,将发展全过程民主载入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是组织做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截至2021年底,北京、河北、西藏等20个省(区、市)已顺利选出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将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三是做好少数民族全国人大代表补选工作。2021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护边员拉齐尼·巴依卡不幸牺牲。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的精神和选举法具体规定,新疆及时补选了塔吉克族护边员多来提曼为全国人大代表,保障了少数民族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确保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要求。
一是做好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工作。在审计法修改起草过程中,对审计署职权和审计事项范围的扩大提出合宪性研究意见,明确在宪法框架下扩展审计范围,保证党中央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二是加强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和研究。在审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针对各方面提出的“从一孩、二孩到三孩政策后还是不是宪法规定的计划生育”等问题,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在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就有关宪法问题专门予以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提出《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宪法规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合宪性审查研究报告,对宪法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制度内涵作出与时俱进的阐释,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涉宪性问题的关切,有力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顺利落地实施。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开创意义。三是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2021年1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有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应予以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四、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通过“决定+修法”的形式,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
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机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随即进行本地立法。2021年9月和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成功举行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选举,充分展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实践的新气象。
五、主动适应法治实践新需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创新立法形式,不断丰富完善我国立法体制。
一是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二是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为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法治保障。三是根据宪法、监察法以及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出台首部监察法规《监察法实施条例》,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是制定海警法,规定中国海警局可以制定规章,为其依法高效履职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有利条件。
六、贯彻实施宪法,全面修改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债务的监督。
一是修改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增加关于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规定,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二是修改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审查监督。三是根据宪法和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国务院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不断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
七、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宪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是贯彻宪法关于普及法制教育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对在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宪法法治宣传教育作出明确部署。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5次宪法宣誓仪式,23名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人员进行宣誓,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宪法理念。三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各地区、各部门等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21年1.45亿大中小学生参与“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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