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通知,授权各地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的工作,请介绍一下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答:2019年9月2日,我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通知》印发后,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部署,稳妥推进。各地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范围、试点案件类型、赔偿计算标准方面采用了不同做法。根据我们2021年上半年统计的情况,根据试点地区范围划分,有全辖区开展试点和辖区内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两种做法;根据试点案件类型划分,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开展试点工作,有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部分类型案件中开展试点工作;在赔偿标准方面,主要有采用城镇居民标准和全体居民标准两种做法,也有部分省市进行了探索,采用了其他标准。其中,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试点工作中采用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的做法。
试点工作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较好。由于赔偿标准统一,许多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化解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减少。比如,2019年河北省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同比下降了21.26%。案件审理难度降低,案件审理时间缩短,上诉率下降,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应当说,两年多的试点工作,为司法解释修改和法律适用的进一步统一,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问:请谈一下此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答:第一,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二,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保障,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使农村居民能够更好地分享到改革的红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第三,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能够更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改变了以前对城乡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比如,受诉法院地在北京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死亡,如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农村居民指标计算,最高可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约102万元,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修改后,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也按照城镇居民指标计算,最高可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约234万元,这样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
第四,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能够极大地减轻当事人诉累,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往在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须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应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权利人为证明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法院也需要投入较大精力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后,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记者 孙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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