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社会·法治

“两高一部一局”:组织“持证”人员骗取核准出入境行为应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022年06月30日14:03 | 来源:人民网
小字号

人民网北京6月30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出进一步明确。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重点罪名。“两高一部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意见》,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关于组织他人“持证”骗取核准出入境行为的认定。据介绍,当前,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互免签证等政策,组织已持有出入境证件的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情况较为普遍,日益成为相关妨害国(边)境管理活动的重要方式。《意见》明确,对于此类组织“持证”人员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二是关于组织外国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行为的认定。近年来,部分人员受利益驱动,利用边民往来的便利政策,组织外国边民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务工、居留等。此类活动在部分边境地区有规模化、产业化的趋势,对境内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带来一定冲击。对此,《意见》明确,对于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三是对相关行为刑事追究的政策把握。一方面,对于“持证”偷越国(边)境和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意见》将刑事规制的对象限定于组织行为。另一方面,组织“持证”人员偷越国(边)境行为和组织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明显的个案差异。有的组织外国人入境从事非法劳务,有的组织我国公民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应当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基于此,《意见》要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前科情况、行为手段、组织人数和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及被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责编:薄晨棣、秦华)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