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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易俗要坚持“三治”融合

2024年03月12日16:17 |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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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是推进移风易俗的重要节点,今年也不例外。从新年伊始,全国各地都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活动,加大对不良风气的治理力度,对负面典型进行通报曝光,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节日氛围。

当前,越来越多的农村群众都更加了解移风易俗的内涵与意义,并积极参与到移风易俗行动中,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勤俭节约等文明风尚更加浓厚。不过也不能忽视,在一些农村地区还是不同程度存在着陋习。如一些地方人情负担重,出现了家庭式“断亲”;一些地方因彩礼较重,让年轻人苦不堪言;有些丧葬仪式太过于铺张浪费,给操办者带来沉重负担。

推进移风易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更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文明乡风,移风易俗是关键。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笔者看来,移风易俗要坚持自治、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其中的关键在于发挥村民自治作用,让德治和法治切合实际。

一个地方的风俗习惯,一般都有特定的社会功能。比如,彩礼具有为建立小家庭提供必要物质基础的功能;人情礼金具有互惠功能,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丧葬礼仪有慎终追远、尊重生命的功能,有利于维持伦理道德秩序。而陋俗恰恰是借助于地方风俗的正向功能“兴风作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顽固性。也因此,移风易俗需要综合施策才能解决。

从现实看,一些地方在推进移风易俗的过程中采取行政性手段,这有一定道理。但仅仅依靠行政方法却难以取得长远效果。如一些地方在整治大操大办的过程中,采取了运动式治理方式,在较短时间刹住了农村酒席风。但这两年,根据笔者调查,一些地方酒席风又出现了反弹。而个别地方为了取得短期效果,甚至出现了越权行为。如前不久某地一户村民办酒席时,工作人员为了整治大操大办,在饭菜中撒盐,引来众多质疑,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如何规范地方风俗的讨论,以及对于改变陈规陋习的思考。

改变一个地方长期形成的风俗,需要循序渐进,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否则,不仅会影响政府公信力,而且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移风易俗要以村民自治为基础,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自己的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一方面,通过自治,有利于准确识别问题的关键。通常而言,无论是高额彩礼,人情往来还是婚丧嫁娶仪式的操办,都需要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在这方面,当地群众最有发言权。并且,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当地群众也最了解传统规范。另一方面,通过自治,也更容易建立长效机制。有些地方探索了移风易俗理事会,吸纳了地方上有威望的人、民间习俗的操办者以及村干部,他们生活在其中,且具有公益性,能够及时了解群众诉求。

某种意义上,德治其实是自治的一种形式。在移风易俗过程中,符合地方规范的社会事务,其实也是符合道德的事务;让那些有威望的人参与移风易俗,实质上也是发挥道德引领作用。在各地的通行做法中,党员干部要在移风易俗中带头承诺践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这也具有德治的内涵。

有必要指出的是,自治和德治都要以法治为底线。一些地方的行政干预之所以引起不良社会影响,主要是因为其违背了法治精神,侵害了群众的正当权益。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具有能动性,对于群众特别关注、社会矛盾较大的社会问题,法律需要及时给予回应。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彩礼纠纷发布了司法解释,就是一种积极回应。在笔者看来,法律介入高额彩礼等民事领域,其本质上还是为了让风俗发挥正向功能,防止陋俗瓦解了正常的地方性规范。

在移风易俗过程中,法治的功能并不仅仅是解决某个具体纠纷,而是要通过解决纠纷来确立社会规范,让地方性规范能够自主发挥作用,进而使得自治和德治有更强大的制度保障。总之,农村移风易俗要“三治”融合,重在常抓不懈,找准实际推动的具体办法,创新用好村规民约等手段,倡导性和约束性措施并举,绵绵用力,成风化俗,坚持下去,一定能见到好的效果。(吕德文)

(作者系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责编:薄晨棣、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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