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法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
【资政场】
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化革命方兴未艾,文化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文化领域生产方式、传播方式、管理方式、评价方式等正在经历重大变革。法与时转则治,在加快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更好利用数字技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同时,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高水平法治更好更快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化,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数字时代焕发更大的生机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法治进程加快,先后制定颁布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各地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随着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仍面临诸多现实问题,亟须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第一,科学界定公共文化资源数字化开发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公共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开发。数字技术的发展给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但数字化开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需要各方积极参与,为此就要通过法治建设对数字化开发中权利义务进行科学界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积极性。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部署,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资源数据权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公共文化资源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根据公共文化资源数字化开发的具体情况,对公共文化资源数字化发展中形成的数据持有权、数据加工权、数据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进行登记确权,让公共文化资源数据持有主体、加工主体、使用主体、经营主体等吃下“定心丸”,促使其积极投身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开发事业。要明确公共文化资源数字化开发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厘清各方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公共文化资源数字化开发可持续,不断夯实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的基础。
第二,健全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法律机制,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资源数字化开发的效能。在前数字化时代,公共文化服务实现共建共享难度较大,比如一本纸质图书难以供各地读者同时阅读。但在数字化时代,一本电子书可以供全国甚至全世界读者同时阅读,使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共建共享难度大大降低。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当前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法律机制尚不健全,还存在“条块分割”的情况。因此,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共建共享的规定,下大力气打破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之间的壁垒,完善现有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分配模式和管理模式,扫除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的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梗阻,从法律机制层面深化改革。要进一步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建立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让广大群众能通过一个网站查询检索公共文化数据资源、提出共享请求。
第三,进一步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机制。随着数字化发展,涌现了拥有海量用户的大型互联网平台。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进程,更好地利用数字技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普惠性、便利性、均等性,应充分发挥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作用。为此,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等规定,鼓励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通过提供数据使用权、算力使用权、云存储空间、数字基础设施使用权等方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让公共文化服务能够通过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渠道直达群众,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水平和服务效能。
第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数字化执法水平。伴随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一些围绕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型不法活动也随之产生。比如,不少公共博物馆为了方便外地游客购票,开通了在线购票系统。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利用“抢票软件”牟利,导致热点时段“抢票费”居高不下、“黄牛票”泛滥。再比如,随着大量公共文化数字资源被数字化、共享化、免费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大量下载复制数字化公共文化资源,未经授权非法转售,严重损害公共文化资源原创者和数据资源持有人、加工人的权利。为此,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数字化执法水平,护航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
(作者:张效羽,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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